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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从未批复开发商收取业主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费

日期:2011-09-23    来源:北部湾晨报  作者:北部湾晨报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1
09/2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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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价局 开发商 太阳能 热水器 安装费 太阳能政策

    对于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一楼盘交房时,要求业主交数千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费遭业主质疑一事,物价部门称未曾批准过此项收费,此属违规收费。

  对于业主所说已经安装了燃气管道供应热水为何还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钦州市作为广西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试点城市,正在加大力度贯彻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因此开发商必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它的效能是否合格,也是作为房产验收是否合格的一项考核项目,为了鼓励开发商,政府财政以5元/m2的建筑面积的价格补助给开放商。前期补助一半,后期测试其效能合格后才补贴另一半。

  该负责人称该楼盘前期的一半已经补贴,至于开发商如何操作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具体事项,费用该由谁来承担?住建委没有责任监督。该楼盘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最大的原因是该楼盘先定价后建设,而这个政策是后来才出台,业主买房时并不知情,开发商后期没有跟业主沟通好造成的。

  关于4000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费的价格核定,市物价局价格科的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从未收到该楼盘开发商关于此项收费的申报,更没对此作任何批复,因此此项收费确属违规收费,目前也收到该楼盘的部分业主的投诉。他们建议业主跟开发商双方沟通达成和解。

  对此,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的冯永富律师认为,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合同外收取水电安装燃气管道费问题复函》及其他法律规定,商品房水电建设安装费列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属于政府定价,开发商无权定价。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价外不得收取水电开户(开通)费,燃气管道安装费、太阳能一体化安装费热水器安装费等费用。

  冯律师还表示,至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里面所规定的建设太阳能一体化则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建设费用不应由买受方来承担,即使出卖方(开发商)与买受方签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约定该费用由买受方支付的条款,由于该条款违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而属于无效条款,买受方可以拒绝支付以上费用。如因买受方拒绝上述费用而出卖方(开发商)不交房的,则属于卖方(开发商)违约,买受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发商如逾期还未交房的,买受方还可以请求开放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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