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统一部署,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根据《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由各级各类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易地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企业集团帮扶资金等建设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交通运输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工作规定执行,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资产确权
(一)各类扶贫资金直接实施到户到人的项目形成的物化资产,所有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
(二)县、乡、村、组级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
(三)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
(四)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五)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扶贫资产,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按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的扶贫资产清单。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七条 2016年以来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
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扶贫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
资产产权属于县、乡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九条 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及县财政合理分担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县级根据本级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经营性资产由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所得收益,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方面,其余收益优先用于巩固提升工程和乡镇振兴,以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监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
第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巩固脱贫成果项目,不得简单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
第十三条 市级扶贫、发改、农业农村、财政、水务、交通、教育、卫生、住建、林草、民宗、文旅及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领导干部、乡镇对村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制度或细则,并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