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明确用地管理政策,国家层面一直在有所作为,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先后制定若干关于新产业用地政策性文件。
2015年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林业局2015年11月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0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以下简称“1638号函”)、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光伏项目项目用地做出规范和界定。笔者以国土资源部2015年5号文件和2017年8号文件为重点,结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政策,就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具体政策和取得方式进行简要梳理。
在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这么多年,光伏项目应用型式主要分常规应用型、创新应用型和复合应用型三种类型光伏电站,各类电站类型应用场景区别如下表所示: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
”5号文件“的出台,明确了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应该区分对待并办理相应用地手续:
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即可;(这部分主要光伏场区用地、直埋电缆沟等,可按未利用地原属性用途进行土地管理,不需要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
对于需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依法按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办理手续。(这部分主要是光伏变电站和运行管理中心用地)
另外,要注意的是,”5号文件“并不适用于行业常谈到的“农光互补”与“渔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项目,因为本文件主要是对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投资建设光伏电站进行说明,切记!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8号
”8号文件“的出台,主要是解决光伏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土地日趋紧张的需求问题,文中明确光伏扶贫用地与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其中光伏复合项目这一名词是首次提出,着实解决了光伏行业的用地燃眉之急。像”5号文件“一样,对于不同应用方式,光伏电站用地也作出了分类管理规定:
不管是扶贫项目还是光伏复合项目(甚至5号文件里提及的项目类型),对于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应按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理执行,依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对于光伏扶贫项目,必须是国家扶贫办下达有规模指标的地区范围内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
对于光伏复合项目,必须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等要求,做到农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农业业态和光伏发电一体建设,不改变农业用地原有属性与现状。
综合以上描述,光伏电站项目在建设前期工作中,定位为哪种项目类型,适用于哪个用地政策,对应文中表格即可一清二楚,在此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