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底以来,新冠疫情持续发酵,为应对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中央发布相关政策支持相关新能源及
电力企业,短期刺激经济。
各地因城施策更加灵活,截至目前,众省市在供给侧和需求侧密集出台行业扶持政策,以提振市场信心,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
本文梳理了疫情以来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仅供参考。
01
中央层面
1月22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1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
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发布的文件要点包括:以收定支,合理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充分保障政策延续性和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全面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持续推动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价格退坡;积极支持户用分布式光伏发展;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新增项目。
1月23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1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办法》明确: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国家能源局
1月23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2020年度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补贴预算总额度为15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户用光伏,补贴竞价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按10亿元补贴总额组织项目建设。竞争配置工作的总体思路、项目管理、竞争配置方法仍按照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实行。竞争指导价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此外还提到,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2月2日
财政部
2月2日,财政部印发通知,为降低企业风险,度过疫情危机,财政部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2月3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和补贴退坡机制,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
2月5日
国家发改委
2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通知称,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输配电量。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2月7日
国家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电价政策,重点减免两部制电力用户容(需)量电费支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通知》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
2月8日
国务院
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既要切实做好春节后返程和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尽早恢复正常生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2月10日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做好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制定明确时间表,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2月19日
国家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决战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国开发〔2020〕3号)要求,积极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不利影响,促进贫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拓宽增收渠道,实现稳定增收脱贫,现就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
2月22日
国家发改委
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出台258号文,要求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其中,2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减免5%。
2月24日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晰地规定了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具体要求、实施路径等一系列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路线图,提出2020年、2022年、2025年的阶段性目标;厘清了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和调度机构三者的职能定位;明确了交易规则的制定程序;要求2020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对交易机构的人、财、物的独立提出具体要求;对交易的组织实施做出明确分工;对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机制做出安排;明确引入第三方监管,并对监管工作提出要求。
国家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完善输配电价定价机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总结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实践,积极借鉴国际输配电价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2月25日
工信部
2月25日,工信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继续支持智能光伏、锂离子电池等产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巩固产业链竞争优势。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
2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20〕13号)。
《通知》指出,按照国务院要求,为确保光伏扶贫收益及时惠及广大贫困人口,对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光伏扶贫项目,财政部将优先拨付用于扶贫部分的补贴资金。
2月26日
国家电网
国家电网公司内部印发了公司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件要求通过优化新增装机规模和布局、强化目标考核等措施,做好新能源并网服务和消纳,确保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国家能源局科技司
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发布关于2020年度征集研究课题承担单位的公告,为做好能源技术创新“十四五”规划及配套方案的支撑课题研究,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开展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公开征集工作。
2月27日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国务院扶贫办
2月27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和最新进展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现形成了《光伏扶贫工作百问百答(试行第二版)》。对光伏扶贫的定义、光伏扶贫的产业优势、光伏扶贫管理体制、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全面解读。
02
地方层面
2月1日
山东省
2月1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工信厅、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我省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现货交易机制。根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推进情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鼓励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参与市场交易,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2月4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2月7日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山东能源监管办迅速行动,下发紧急通知,安排部署电力安全生产和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2月10日
浙江省
2月10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两部门联合下发的这一《通知》安排的能源工作要点共有八大方面,细化的工作任务多27项。
山东省
2月10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协调推进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工作,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与集中式光伏发展规模,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方案和消纳条件论证工作,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其他能源形式综合开发,提高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2月18日
广东省
2月18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请报送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于3月10日前报送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申报条件为:1.申报的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2.申报的项目能够在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且开工建设。重点支持已并网或在核准(备案)有效期、需要国家财政补贴(包含2019年的竞价项目)的自愿转为平价上网的项目。3.申报的项目具备电网接入和消纳等条件。
2月19日
江苏能源监管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和江苏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切实减轻因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和生产经营负担,保障电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江苏能源监管办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规定,发函要求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调整2020年1-3月份电力市场偏差考核等相关事项。
2月21日
山东省东营市
2月21日,山东省东营市政府网站发布《东营市公共机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全面推开》的文章。新闻称:为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公共机构使用和消费清洁能源资源的示范引领作用,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在全市公共机构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2月25日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能源局印发了该省《2020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要点》,文件要求继续强化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安全生产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继续加强新能源领域安全监管督导。开展新能源安全生产工作交流,探索制定内容细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继续抓好安全管控,强化生态恢复治理,确保建成项目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成,在建项目严格按规范开展施工作业。开展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新能源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月27日
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发改委印发2020年能源工作要点,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河南省能源高质量发展工作,河南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河南省2020年能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对今年能源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
通知要求,各地方要及时跟踪分析疫情影响,在继续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能源保供的同时,合理调整年度工作台账节点,统筹抓好“十四五”能源规划编制、稳定煤炭生产供应、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实施电源优化和电网提档升级工程、提升外电入豫能力、推进清洁取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等16项重点工作,持续加强保障能力建设,持续推进生产消费结构调整,持续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持续增强民生保障,努力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3月2日
重庆市
3月2日,重庆市发布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号)有关要求,项目包含两项光伏项目。《通知》指出,要将抓重点、促开工、快建设、早投用作为全年重大项目建设的核心要求,深入研判、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全力推进重大项目提速实施,切实发挥好重大项目建设对稳定投资增长的关键作用。
山东省能源局
3月2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征集2020年度能源行业企业和相关项目融资需求的通知》,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助力企业挖潜力强动能增质效,省能源局拟向全省能源行业相关企业征集2020年度融资需求。
吉林省扶贫办、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迅速贯彻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有关要求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制定出台充分发挥光伏扶贫效益,规范完善收益分配使用的七项措施,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将内蒙古自治区458个共计160万千瓦光伏扶贫项目纳入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光伏扶贫项目),占全国1120万千瓦的14.3%。纳入补助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财政部将优先拨付用于扶贫部分的补贴资金。本批光伏扶贫项目涉及内蒙古自治区11个盟市41个贫困旗县,覆盖2144个建档立卡贫困嘎查村,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15.22万户。每年光伏扶贫收益增加4亿多元可用于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