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改委 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指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第十五章节,对光伏领域所需的进口低压扩散炉、原子层沉积设备等设备和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下为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月31日。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9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附件3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予以废止。(来源:光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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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信局、三亚供电局:
为做好分布式光伏市级资金补助工作,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持续发展,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2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8年度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市级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在三亚市范围内由各类投资主体(含个人及光伏扶贫项目)利用各类建筑物屋顶或附属场所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项目:2018年9月30日前,我市行政辖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含个人及光伏扶贫项目)利用各类建筑物屋顶或附属场所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补助标准为0.25元/千瓦时。
(三)申报要求:
1.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
2.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3.项目已并网发电且运行满1年(光伏扶贫项目不受限制)。
二、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文件;
2.项目并网文件;
3.项目验收合格文件;
4.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5.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提供是否有过其他光伏补贴的说明,如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光电建筑一体化补助资金;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程序
1.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个人由电网企业统一代办,不含光伏扶贫项目)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3、4),报各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管委会报经发局、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信局),各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管委会经发局、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信局)汇总并初审合格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信局行文报三亚供电局复核,三亚供电局复核后须出具复核意见并统一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
2.为简化光伏扶贫项目申报程序,光伏扶贫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管委会经发局、市科工信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填写《三亚市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贴申请明细表》(详见附件5),并由各区政府、育才生态管委会、市科工信局统一提交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承诺、真实性声明及初审合格文件后报三亚供电局复核,三亚供电局复核后须出具复核意见并统一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
(三)补贴审批及拨付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供电局报送的光伏市级补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制光伏专项资金补助表,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核拨资金手续并拨付至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信局,由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信局拨付各项目业主(含个人及光伏扶贫项目)。
三、其他事项
(一)各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数据必须以供电部门提供的为主,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信局要积极和三亚供电局对接,获取相关发电数据,将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及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申请材料于12月15日之前报三亚供电局进行复核;三亚供电局要主动配合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信局提供好光伏发电数据。
(二)由于此次申请补贴为我市开展第一次市级补贴发放工作,故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可统计累计发电量(累计至2018年9月30日)进行申报。
(三)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请三亚供电局于12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原件外其他材料需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五)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黄迎春,联系电话:88278768
三亚供电局梅章伟,联系电话:18289784256
附件:1.三亚市居民家庭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个人居民)
2.三亚市公共机构建筑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
3.三亚市其他类型建筑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建设单位专用)
4.三亚市其他类型建筑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建筑物权属人专用)
附件1-4: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点击预览]
附件5:三亚市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贴申请明细表[点击预览]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