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
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2栋28B
经查: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
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当事人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列入国家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2012年4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的通知》(财建〔2012〕177号)确定当事人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规模为30084装机容量(千瓦)。2013年10月12日,我委将中央补助资金1.158234亿元拨付给当事人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通知》(财建〔2015〕113号),当事人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出具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验报告》(编号:CGC1446900254)载明,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已于2014年6月20日建成装机规模12.3406MW。《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建〔2016〕388号)确认“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成装机容量5102KW,按(财建〔2015〕113号)4元/瓦的补贴标准清算,项目建设补助资金2,040.8万元,在规定期限内未建设完成,应归还预拨中央资金9,541.54万元。2014年7月3日,当事人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退还预拨中央资金611.1771万元,尚有8,930.3629万元中央资金未退还。
另查,当事人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是当事人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
根据上述事实和《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收回“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中央补助资金8,930.3629万元,当事人于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返还中央补助资金8,930.3629万元。接收退款账户账号信息如下:
户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账号:380100000003271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深圳分库
请在缴款单摘要栏注明“1100999其他调入资金”、科目编码2111201、科目名称:可再生能源、缴款单位名称、缴款事由(“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退款”)等信息,以免退票。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财政厅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