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头条(微信号:PV-2005)获悉,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件提出,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全额上网;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容量、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利用村集体所有、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在遵循《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依据国家要求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对于《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进行备案变更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已在2025年5月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的,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并原则上在2025年底前完成。
结合国家“千家万户沐光行动”,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同一自然村或同一行政村的多个自然村、集中居住区等范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基础上,规范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
鼓励整村连片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集中汇流接入、满足条件合并备案,原则上以计量表计用户侧隔离开关下桩头为产权分界点,项目投资主体也可与电网企业友好协商确定。
原文如下: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