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3月8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全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装机规模年均增速保持50%以上,力争到2027年,累计装机规模超过400MW,培育打造一批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支撑光伏建筑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技术研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规划建设体系、运行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迈上新台阶。到2030年,光伏建筑一体化在安徽省各类建筑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应用,适合安徽城乡特点的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方案提出4类主要场景:
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推动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鼓励配置必要储能设施,在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及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领域,打造一批具有不同场景示范效应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
1.“光伏新建公共建筑”工程。各级政府投资新建的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有玻璃幕墙、石材外墙或铝板外墙等设计要求的,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的其他公共建筑项目,应按一定比例要求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具体比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支持其他投资主体在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时,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
2.“光伏新建工业建筑”工程。新建工业厂房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且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各级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新建的工业厂房,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鼓励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工业厂房墙面配套安装光伏幕墙设施。支持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鼓励园区企业“自发自用”,有序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灵活接入与生产消费一体化。
3.“光伏新建居住建筑”工程。鼓励住宅地产开发单位在城镇区域新建居住建筑时,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按照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原则配套建设光伏设施,确保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图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4.“光伏既有建筑”工程。支持既有工业建筑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建筑屋顶及墙面配套安装光伏设施。鼓励各地结合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对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积极探索商业模式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鼓励老旧小区屋顶或墙面维修、更换等城市更新项目,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方案还明确,将加大资金支持。依托省有关政策,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创新应用场景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建规模不低于250kW的非政府投资类光伏建筑一体化薄膜太阳能发电项目,给予投资补贴。统筹利用绿色建筑、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等。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相关企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认定。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市光储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全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快我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共同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 徽 省 能 源 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8日
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
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光伏建筑一体化作为一种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等要求,加快推动我省光伏建筑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以优化建筑领域能源结构为目标,以场景拓展示范引领为抓手,探索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商业模式,统筹推进先进光伏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助力安徽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坚持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同步推进原则,健全顶层设计,完善技术标准和扶持政策,推动建筑与光伏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图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坚持创新引领,经济高效。发挥我省先进光伏产业发展优势,优先支持光伏发电设备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在建筑上应用,加强环境友好型薄膜太阳能等高效光伏电池、光伏建筑一体化、智能运维等关键领域技术创新。按照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原则打造一批符合城乡发展需要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场景。
坚持省市联动,示范引领。强化部门协作、省市联动,形成工作推进合力。通过总结发展规律,探索发展模式,明确发展思路,重点抓好示范创建,树立应用典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典型案例。
(三)发展目标。全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装机规模年均增速保持50%以上,力争到2027年,累计装机规模超过400MW,培育打造一批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支撑光伏建筑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技术研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规划建设体系、运行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迈上新台阶。到2030年,光伏建筑一体化在我省各类建筑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应用,适合安徽城乡特点的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场景
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推动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鼓励配置必要储能设施,在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及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领域,打造一批具有不同场景示范效应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
1.“光伏新建公共建筑”工程。各级政府投资新建的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有玻璃幕墙、石材外墙或铝板外墙等设计要求的,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的其他公共建筑项目,应按一定比例要求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具体比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支持其他投资主体在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时,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
2.“光伏新建工业建筑”工程。新建工业厂房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且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各级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新建的工业厂房,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鼓励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工业厂房墙面配套安装光伏幕墙设施。支持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鼓励园区企业“自发自用”,有序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灵活接入与生产消费一体化。
3.“光伏新建居住建筑”工程。鼓励住宅地产开发单位在城镇区域新建居住建筑时,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按照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原则配套建设光伏设施,确保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图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4.“光伏既有建筑”工程。支持既有工业建筑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建筑屋顶及墙面配套安装光伏设施。鼓励各地结合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对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积极探索商业模式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鼓励老旧小区屋顶或墙面维修、更换等城市更新项目,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三、重点任务
完善先进光伏在建筑领域应用推广的政策、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探索形成示范推广的商业模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建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为先进光伏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环境。
1.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做好《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宣贯实施工作,开展既有建筑加装光伏技术流程研究,支持编制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图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构建光伏建材产品标准体系,研究编制光伏建筑材料产品相关规范、标准,推进光伏组件按照建筑模数尺寸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2.规范配套管理机制。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由所在地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同步实施、能建尽建”原则实施核准(备案)管理;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省有关标准要求,达到最新《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新建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纳入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应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资源情况调查,摸清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潜力;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基础上,统筹推动既有建筑加装光伏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光储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市级电力部门应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同步开展建筑供电、光伏并网受理,确保建筑和光伏项目同步具备装表接电条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完成光伏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责任单位: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3.创新商业投资模式。以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或光伏制造企业为主体,吸引多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统筹各地建筑领域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产业链协调管理;鼓励探索以市场化竞争配置为主的项目开发管理机制,支持引入第三方新能源企业打包式、跨行业承接建筑领域光伏新建、改建项目,平衡项目收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采用自建自营、合同能源管理、委托专业电站运营商管理、建筑领域企业联合持有EPC等模式,加快形成一批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场景与商业投资及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光储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强化电力消纳保障。建筑光伏电力以自用消纳为主,余电通过充电桩、上网等方式合理利用,按照量率协同原则,将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纳入全省新能源消纳总体规模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调调度机制,实施建筑光伏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行动,提升市级范围分布式光伏电站数据聚合与预警监测能力。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促进绿色电力消纳支持政策,积极扩大绿色电力消纳规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统计核算与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省级绿色电力年度消纳评估。(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光储办、各市人民政府、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5.探索绿电应用场景。开展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关键技术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提升分布式能源、储能系统及可控负荷的协调控制、智能计量、双向通信、安全防护等技术实现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光储办、省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支持建筑光伏设施运营企业与智慧能源服务商加强合作,利用多能融合、多网调度、多元市场等数字化新技术,打造一批低碳(零碳)建筑、低碳(零碳)工厂典型场景,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系统协同互补,逐步实现“源网荷储”深度融合、灵活互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6.强化试点引领。开展省级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城市建设,在全省创建3-5个试点城市,夯实试点城市管理责任,落实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配套建设要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光储办)充分发挥试点城市引领带动作用,总结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光伏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模式,培育20个左右一体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性强的省级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积极争创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等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光储办、试点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和督查落实,推动全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工作。(责任单位:省光储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条块结合、省市联动,确保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金支持。依托省有关政策,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创新应用场景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建规模不低于250kW的非政府投资类光伏建筑一体化薄膜太阳能发电项目,给予投资补贴。(责任单位:省光储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统筹利用绿色建筑、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相关企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认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强化政策保障。土地出让时应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涉及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建设需求,按规定纳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进口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合肥海关)加大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总量持续增长,支持相关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新能源企业参与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支持其公平参与光伏风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四)做好宣传推广。开展光伏建筑试点城市典型工作经验、光伏建筑一体化典型应用场景案例宣传,扩大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全省更多地区、更多建筑项目的渗透率。(责任单位:省光储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加大光伏建筑一体化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强化专业人才储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