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发布《江苏省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简称《方案》),提出立足现有资源禀赋,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科学有序规划布局,动态评估海上光伏建设成效,推动海上光伏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多个沿海省份积极推进海上光伏开发,相应产业规划和支持政策也相继出台。海上光伏建设正在迎来巨大发展前景,有望成为继分布式、大基地之后,光伏项目建设的又一大“增长极”。海上光伏项目规模化开发,将为江苏等沿海地区能源供给提供新的发展路径。
2027年建成千万千瓦级
海上光伏基地
开展海上光伏建设,具有资源较为丰富、可规模化开发、距离负荷中心较近、可结合海洋经济综合立体开发等优势,将有助于促进沿海省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增强本地清洁电力供应能力,进一步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保障。
据了解,江苏是重要的海洋大省,海岸线长954公里,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对发展海上光伏大有裨益。同时,江苏省作为全国最大的光伏制造产业大省,具有技术领先、规模大、产业链配套完整、集聚效应明显、头部企业多等优势,也为该省发展海上光伏提供了重要支撑。
推动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有利于江苏沿海突破土地约束,拓展新能源发展空间,对优化调整省内能源结构、推进海洋强省建设以及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
对于未来的发展目标,《方案》明确,到2025年,海上光伏集约化开发迈出坚实步伐,全省海上光伏累计并网规模力争达到500万千瓦左右,沿海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成效;到2027年,建成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全省海上光伏累计并网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左右,沿海新型电力系统初步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为打造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方案》要求,综合考虑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以及接网消纳条件等因素,重点开展43个固定桩基式海上光伏项目场址建设工作,用海面积约134.6平方公里,装机容量1265万千瓦。
集约节约
推进海上光伏开发建设
除了保障能源供给,助力“双碳”目标,发展海上光伏,还有助于形成多种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推动海上光伏等新能源与海洋牧场、海水制氢、海水淡化、海洋油气田绿色电能供应等海洋经济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海域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构建形成新的产业链,在服务国家海洋安全、资源开发、海洋经济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积极推动光伏等新能源与多种业态的融合发展。《江苏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提出,促进光伏发电与农业、交通、建筑等多种产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光伏发电与农林牧渔业发展协同优势,在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整体开发条件的地区,优化推进“光伏+”基地化开发。
对于江苏省海上光伏的发展方式,《方案》强调,利用新型光伏技术,按照“先行先试、集约开发”的思路,结合生态立体土地综合利用,在确保农林牧渔业稳产保供和做好已确权海域利益主体协调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养殖池塘、电厂温排水区、海上风电场区等已开发建设海域,采用渔光互补、多能互补、系统集成等集约发展模式,推进海上光伏项目高效有序开发,形成基地化、立体式开发格局,促进海上光伏降本增效。
与此同时,江苏省还从促进新能源消纳、构建沿海地区新型能源体系的角度,推动海上光伏与多种能源和储能的融合发展。《方案》要求,优化电源送出通道,统筹海上光伏与海上风电、沿海火电的“风光火”打捆送出。优先考虑海上光伏就近接入、就地消纳,支持地方开展低碳园区建设,助力当地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在储能应用方面,《方案》提出,结合沿海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在沿海地区建设大型共享储能电站。新型储能装置要采用安全高效、先进可靠的电池设备和系统设计,海上光伏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均应具备相应的配套调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