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获悉,5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的通知》。
《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发挥新疆风光资源优势,加快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推进新能源与关联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通知》指出,推进新能源与多产业耦合联动发展,对年产1万吨以上绿氢的企业,可按生产氢(氨)全年实际用电量配置新能源发电规模,年产1万吨氢气配置15万千瓦光伏规模(风电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折算)。所发电量全部由项目自用消纳。
鼓励中石油、中石化等驻疆油气开采企业以新能源电力替代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工及储备等环节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耗量,支持油气行业用能清洁低碳转型。对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新增油气商品供应量优先在当地利用。
推进油田所在矿区及周边区域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将新能源融入油气勘探开发加工全产业链,形成油气领域与新能源产业融合互补发展新格局。
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每替代1亿立方米天然气量,可配套年发电量10亿千瓦时新能源规模,新能源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每万千瓦风电或光伏平均发电量折算。
新建新能源项目通过自建、合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储能,储能规模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以风电、光伏与储热型光热发电一体化建设方式满足园区新增用电的,光伏与光热配置比例为9∶1;风电与光热配置比例按9x(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1。
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建成后生产的电量,需由园区内新增用电负荷全部消纳,并由园区主管部门承诺新增用电项目、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用。新能源项目实施主体可为园区或园区委托的具备条件的业主单位。
此外,为加快与新能源电源配套的电网建设,适度减轻电网企业投资压力,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新能源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电网建设压力,保障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对现有生产企业结合绿电需求,利用厂房等现有建筑物屋顶、空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由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由各地电网企业保障并网。
政策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