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下放部分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通知指出: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和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审批。
1、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
由项目投资主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按程序逐级报送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征求省级电网企业意见后批复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整体进行验收,电网企业按申报方案落实情况予以并网。对于自备电厂调节性能、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未达标的,配建新能源不得办理并网手续。项目运行过程电网企业要做好监督工作,新能源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得占用公共电网调峰空间。
2、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
由项目投资主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按程序逐级报送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征求省级电网企业意见后批复实施。新能源建成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按申报方案新增用电负荷的落实情况予以并网。对于新增用电负荷、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未达标的,配建新能源不得办理并网手续。项目运行过程电网企业要做好监督工作,新能源需由新增用电负荷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3、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
发电集团组织制定本集团所属机组灵活性改造实施方案,并取得省级电网企业的支持性意见,报送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组织评审通过后,结合年度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机组改造时序。灵活性改造完成后,电网企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发电企业根据验收报告确定的新增调节能力,与电网企业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向同意新能源场址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 1:1 配置新能源规模的申请;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新能源建成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按已验收的火电灵活性改造规模以及重新签订的并网协议,安排对应规模的新能源并网。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