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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科太阳能: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上游硅棒/硅锭及硅片环节专业化制造

日期:2022-11-29    来源:同壁财经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2
11/2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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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通威股份 晶拉棒 光伏产业链

江苏美科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11 月 28 日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意见实函。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关于发行人与通威股份的合作,关于包头美科,关于关联采购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光伏产业链上游硅棒 / 硅锭及硅片环节专业化制造商,目前主要从事单晶硅片、单晶硅棒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单晶硅片受托加工服务,报告期前两年,公司曾从事多晶硅片、多晶硅锭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与通威股份之间同时存在向其采购多晶硅料并向其销售单晶 硅片以及向其提供受托加工服务的情形。在受托加工模式下,公司与通威股份签订《硅片代加工合同》,销售人员根 据代加工合同在系统内生成代工类型的销售订单,销售订单的单价为代工费单价。 然后,通威股份将委托加工的硅料送至公司,公司确认并签收后在系统中确认受 托加工物资,该部分硅料的所有权归属仍为通威股份。当代工活动发生时,其生 产成本归集含辅料、人工、制造费用。当受托加工订单的硅片交付通威股份后, 公司按提供受托加工服务确认收入,按照受托加工的成本结转营业成本,按照受 托加工服务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加工服务收入结算货款。

对于受托加工业务,公司既不承担客户来料的价格波动风险,亦不能自主决定加工后商品的价格,并按照代加工数量和固定单价收取代加工服务费。因此,对受托加工业务收入应采用净额法确认,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正常购销业务模式下,公司与通威股份集团下属主营硅料销售和电池片生产的不同子公司分别签署《多晶硅料采购合同》和《硅片销售合同》。对于正常购销业务,公司与通威股份之间的购销活动均满足主要责任人的认定,并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综上,公司与通威股份之间的正常购销业务与受托加工业务划分依据清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不存在混同情形。

2020 年底,包头美科计划新建 12GW 单晶拉棒项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较大。彼时,公司单晶业务产能尚未释放、市场化融资方式对企业条件要求又较为严苛,因此,公司选择接受政府引导基金提供的资金来满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中的资金需求。

包头美科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82,028.34 万元、2020 年末单晶拉棒期末时点年化产能约为 3GW,包头美科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 373,841.74 万元、2021 年末单晶拉棒期末时点年化产能约为 10GW。报告期内,包头美科业绩快速增长。根据伍号子基金和恒久通出具的相关说明,自合作以来,各方均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未发生过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未来,伍号子基金、恒久通将继续执行合同约定,对于包头美科均不会谋求股东权益或除固定分红之外的其他权利。 据此,包头美科与伍号子基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潜在纠纷,不会对公司或包头美科的股权清晰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规模相对较小,货物运输具有小批量的特点。公司与其他部分货物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采购合同曾约定月度最低运量,如内蒙古久恒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流供应商要求每月运输车次不低于 10 次,而华厦联运与公司签 订的运输采购合同中未约定最低运量水平,相较而言,华厦联运的货物运输量较 为灵活,符合公司产能规模较小时,运输小批量的特点;同时,公司在较短时间 内快速扩产,急需增加物流运力,因而货物运输又具有紧迫性的特点。根据公司 与华厦联运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公司可提前 1 小时通知该物流公司进行运输,而同期公司与非关联方内蒙古久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公司需要提前 8 小时通知物流公司运输且需要由公司负责装车和卸车。综上,相比于其他物流供应商,华厦联运与公司长期合作,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对公司的运输需求较为熟悉,能够更好地保质、保量、快速响应公司的运输 需求,具有优于其他供应商的运输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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