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泰州姜堰政府网发布“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涉水行政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意见指出,要严格控制涉水光伏。我区通南地区所有河道严禁发展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里下河地区镇级以上河道(含镇级)、圩外河道(含滞涝圩)严禁发展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里下河圩内河道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比例需严格控制。
泰州市姜堰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涉水行政许可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文件规定“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的意见》(苏水河湖〔2020〕20号)文件要求“强化节约集约利用,严格限制高消耗低产出的水域资源利用项目,严格控制水域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维护水域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安全”。为贯彻落实部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涉水行政许可的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意见,审慎稳妥推进相关许可工作。
二、实施要求
我区涉水光伏发电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
1、要符合相关规划。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能源规划和水利规划等。
2、要充分论证。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含公众参与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建设项目须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3、要严格控制。我区通南地区所有河道严禁发展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里下河地区镇级以上河道(含镇级)、圩外河道(含滞涝圩)严禁发展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里下河圩内河道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比例需严格控制。
三、实施程序
凡属我局审批范围内的所有涉水光伏发电项目的行政许可,均须按照“一事一决策”的原则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未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意的不予许可。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