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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允许本地注册企业开发,浙江丽水莲都区发布《莲都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指导规则》

日期:2021-12-0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1
12/0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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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整县推进 分布式光伏 光伏项目备案

【国际能源网讯】近日,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莲都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指导规则》显示本次试点范围包括莲都区(不含南明山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含新建、扩建或改建)。

对于分布式分布式光伏建筑,《指导规则》确定分布式光伏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风格、景观等相协调;不得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采光、日照。同时,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负面清单,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省级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莲都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本体、历史建筑、拟列入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规划范围等区域,禁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从事分布式光伏投资开发的企业,该文件也有具体要求,即企业应在莲都区(不含南明山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同时税收户管须为莲都区税务局;要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应在莲都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有企业自身明确的服务流程。

原文件如下:

关于印发《莲都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

现将《莲都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莲都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代章)

2021年11月24日

莲都区整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指导规则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以清洁能源促进区域新发展,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重大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规则。

一、试点原则

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产权所有人意愿, 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试点范围

莲都区(不含南明山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含新建、扩建或改建)。

二、适用文件

《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应用实施指南》(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25号)

《莲都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莲政办发〔2018〕9号)

三、基本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设计、安装、验收、运维除符合《实施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及行业相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分布式光伏整区推进应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效能提升管理,提升整体运维质量。

分布式光伏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风格、景观等相协调;不得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采光、日照。同时,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负面清单,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省级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莲都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本体、历史建筑、拟列入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规划范围等区域,禁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建设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采用符合“品字标”浙江制造高质量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加强质量管理,并购买保险,以降低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器损坏或损毁起火,以及各种恶劣天气造成的财产和人员等损失。

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进行勘察,依据《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DB33/T 2004)开展结构功能性评估和能力需求匹配评估;同时,结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检查结果,充分考虑防风、防台和安全承载等因素,对建筑屋顶进行荷载分析和验算,并据此出具房屋结构及承重后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估结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所依托的构筑物,应提供用地合规性证明。

四、总体目标

现有建(构)筑物:党政机关、车站、学校、医院等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既有、新建工业厂房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和80%;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可利用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村集体、农村居民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不得低于40%和30%。

新建建(构)筑物:新建工业厂房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广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原则上达到100%。

五、企业资质要求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和运维等企业应在莲都区(不含南明山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同时税收户管须为莲都区税务局;要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应在莲都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有企业自身明确的服务流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单位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分布式光伏设计、安装和运维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人员应经过由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系列化技术培训,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

六、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与并网验收

(一)基本要求

1.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须对填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

2.从事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和安装等浙江省外企业应出具《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且相关人员信息应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和诚信信息平台。   

3.从事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维单位应在莲都区建设局进行备案。

(二)前期踏勘

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填写《莲都区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资源信息排摸登记表》(附件1),由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核;并附以下资料:

①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开发协议书》;

②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应户口本复印件;

③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若屋顶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乡镇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

④房屋现状照片。

⑤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业主无违法违规建筑承诺书。

(三)接入并网申请

先在手机上进行“网上国网APP”接入申请,申请通过后,到属地国网营业厅窗口提交并网申请资料:

①前期踏勘收集的资料信息;

②接入申请表(申请表表样式由国网莲都供电公司提供);

③银行卡;

④企业备案登记表(登记表样式由区建设局提供);

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方案综合执法局审核意见。

(四)项目备案

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由国网莲都供电公司代理,申请人填写《莲都区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按月向区发改局集中报备。

(五)工程建设

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宜参照“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T/ZZB 0736进行安装;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

施工单位的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机械、施工材料、计量器具等应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

(六)竣工验收

1.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T/HZPVA 001的有关要求,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立卷归档。

2.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由属地乡镇组织安排,原则上可按村(居委会)为单位组织进行;应有项目投资方、实施方和屋顶业主派代表或委托人参加,验收专家组负责执行。

3.验收专家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至少包含三名成员,原则上应邀请电网公司参加;

②成员宜涵盖光伏系统、电气及接入、土建安装和运维等领域,与验收项目有关联的专家(涉及设计、施工和监理(监管)等)应回避;

③验收组长应由专家组成员共同选出,负责主持项目验收。

4.提交的验收资料中,安装方式应与竣工图纸一致。坡屋顶应用项目,原则上应选用光照条件良好的屋面,并采用坡面安装。如采用其它安装形式,应提供设计说明以及安全性计算书。

5.项目的实地检查中,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现场的光伏组件与方阵、光伏支架、电气设备、防雷与接地等逐项进行外观和安装检查。

6.验收事项和资料参照《实施指南》和附件6、7、8。

七、工商业(公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并网验收

(一)基本要求

1.工商业(公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须对填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

2.从事工商业(公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和安装等浙江省外企业应出具《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且相关人员信息应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和诚信信息平台。

3.从事工商业(公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维单位应在莲都区建设局进行备案。

(二)前期踏勘

工商业(公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填写《莲都区工商业(公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资源信息排摸登记表》(附件2),由产权单位签署意见,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并附以下资料:

①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工商业(公建)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开发协议书》;

②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开票信息(复印件);

④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若屋顶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⑤房屋现状照片;

⑥法人委托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业主无违法违规建筑承诺书。

(三)接入申请

接入电网申请的资料应包含下列资料:

①前期踏勘收集的资料信息;

②接入申请表(申请表表样式由国网莲都供电公司提供);

③电网接入方案;

④企业备案登记表(登记表样式由区建设局提供)。

(四)项目备案

1.项目业主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单位账号,登陆并通过区发改局进行备案申请,应按照系统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项目资料。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的资料清单应包含下列信息:

①接入申请资料信息;

②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投资效益等);

③电网消纳意见;

④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信息和预期并网承诺书;

⑤屋顶荷载报告(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院盖章)

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方案综合执法局审核意见。

(五)工程建设

1.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1368和现行团体标准T/HZPVA 003的有关要求。

2.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

3.施工单位的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机械、施工材料、计量器具等应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完毕;

4.施工图应通过会审、设计交底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已编审完毕。

(六)并网验收

1.项目业主向属地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2.电网公司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3.安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

4.完成并网验收和调试。

(七)竣工验收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T/HZPVA 001的有关要求,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立卷归档。

2.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项目单位配合,验收专家组负责执行。

3.对于装机容量50kWp及以上的工商业项目,应有项目投资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运维方和屋顶业主单位派代表或委托人参加;

4.对于装机容量50kWp以下的非户用项目,应有项目投资方、实施方和屋顶业主派代表或委托人参加。

5.项目现场应有清晰的项目工程铭牌,应标明项目名称、投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并网时间。

6.应对项目的土建与屋面部分、电气设备房与地面部分逐项进行外观检查和安装检查。

7.验收通过后,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低压接入不需要),项目并网运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并网。

8.验收事项和资料参照《实施指南》和附件6、9、10。

八、其他

1.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基本程序执行(附件5),备案、并网和验收流程参照工商业(公建)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外,还需农业(林业)部门对种植方面的专项要求和验收意见。

2.本指导规则仅适用莲都整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项目,试点范围外的光伏项目按《莲都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莲政办发〔2018〕9号)文件执行。

3.莲都整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项目在本指导规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应用实施指南》(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25号)文件执行。

4.本指导规则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5.本指导规则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莲都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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