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 讯】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的重要意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效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力争全省2025年风电和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300万千瓦(63GW)以上。
同时,“十四五”期间,江苏省将进一步优化风电、光伏发电特别是风电结构,重点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严格控制新上陆上风电项目。
《通知》还指出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的重点方向,要充分发挥光伏发电发展方式灵活性等优势,全力推动光伏发电与建筑、乡村振兴、农业、交通等产业融合发展。
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重点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等公共建筑屋顶整体规模化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大力发展户用光伏,在新建工商业企业建筑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
加快推进“光伏+”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农业大棚、鱼塘水面、沿海滩涂、采煤塌陷区等资源复合开发光伏电站,推动光伏发电在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交通领域应用,推动光伏发电与大数据中心等信息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利用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设施等建设的量多面广的光伏发电项目,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简化备案程序,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作为整体项目实施备案等手续。
另外,正确处理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关系,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光伏发电项目(户用光伏除外),需全部通过竞争性配置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或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后纳入市场化并网范围。
此外,加快推进存量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和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江苏省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光伏发电项目必须于2021年底前并网,未在规定时限内并网的平价项目,将不再纳入江苏省保障性并网范围。
原文如下: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2021〕64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近期,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部署了2021年风电和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工作,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的重要意义
2020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碳达峰碳中和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明确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对风电和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目标和新任务。“十四五”期间,风电和光伏发电将进入高质量跃升发展阶段。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是我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要举措,是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的具体行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的重要意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效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力争全省2025年风电和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300万千瓦(63GW)以上。
二、精准把握江苏省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的重点方向
“十三五”期间,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江苏省风电、光伏发电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双双突破千万千瓦。到2020年底,风电、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分别为1547万千瓦、1684万千瓦。其中,海上风电573万千瓦,占风电总装机37.0%,较2015年提高了25.8个百分点;分布式光伏788万千瓦,占光伏发电总装机46.8%,较2015年提高了18.4个百分点,风电、光伏发电结构持续优化。立足资源禀赋等省情实际,“十四五”期间,江苏省将进一步优化风电、光伏发电特别是风电结构,重点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严格控制新上陆上风电项目。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精准把握江苏省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的重点,尤其是沿海地区要全力推动近海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稳妥开展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建设。要充分发挥光伏发电发展方式灵活性等优势,全力推动光伏发电与建筑、乡村振兴、农业、交通等产业融合发展,
一是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重点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等公共建筑屋顶整体规模化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大力发展户用光伏,在新建工商业企业建筑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
二是加快推进“光伏+”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农业大棚、鱼塘水面、沿海滩涂、采煤塌陷区等资源复合开发光伏电站,推动光伏发电在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交通领域应用,推动光伏发电与大数据中心等信息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利用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设施等建设的量多面广的光伏发电项目,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简化备案程序,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作为整体项目实施备案等手续。
三、正确处理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关系
保障性并网规模是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全社会用电量,测算本地区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进而测算本地区年度必须新增的并网装机规模,是完成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底线目标,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对于保障性并网规模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
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既有不同点,也有共同点,保障性并网项目需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市场化并网项目需通过落实并网条件确定,两者并网后享受同等权益,市场化并网项目不作为测算各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基础数据。
纳入国家能源局审定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内项目,由省级层面分年度统一组织竞争性配置,自动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内;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光伏发电项目(户用光伏除外),需全部通过竞争性配置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或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后纳入市场化并网范围。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执行。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细则和市场化并网条件另行发文通知。
四、加快推进存量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
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和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我省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其中,平价风电和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594号)、《关于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588号)执行,风电项目必须于2022年底前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必须于2021年底前并网,未在规定时限内并网的平价项目,将不再纳入我省保障性并网范围。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做好存量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工作,指导项目单位抓紧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环评、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后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充分尊重工程建设周期的科学规律,坚持安全第一,科学安排项目推进计划,合理制定施工方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确保施工生产安全。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要求,加快配套工程建设,积极办理项目接入和并网手续,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经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后,电网企业要在适当时机依法依规回购。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及我委《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33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五、加快构建可再生能源项目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明确,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加快构建项目库特别是光伏发电项目库。要进一步加大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沟通衔接力度,强化与土地利用、生态环保、城乡规划等规划对接,对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全面勘查评估,准确掌握各县区可再生能源资源可开发资源、开发时序等重要信息,加快建立项目库,项目信息通过国网新能源云平台填报(后续将及时发布操作指南)。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8日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