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输配电价政策降低大工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20〕380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2020~2022监管期输配电价改革政策以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营商环境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和《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核定了2020~2022年监管期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电网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电量)收取输配电价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核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对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结果,按照国家制定的销售电价调整原则,结合天津市电价结构和水平实际,经认真研究,决定将2020~2022年监管期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腾出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天津市大工业用电价格。自2021年1月1日起,天津市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59分。其中,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电平均降低1.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1.32分、35千伏平均降低2.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3.32分、220千伏平均降低4.31分。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天津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量)执行我委公布的销售电价标准。
三、天津市大工业销售电价降低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各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国家输配电价改革和天津市销售电价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着力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