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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地分布式新规:自用比例2地80%以上,8地50%以上,6地暂不作要求

日期:2026-01-07    来源:光伏头条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6
01/07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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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布式光伏 工商业光伏 光伏项目

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件指出,到2030年,主干电网和配电网为重要基础、智能微电网为有益补充的新型电网平台初步建成,主配微网形成界面清晰、功能完善、运行智能、互动高效的有机整体。电网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有效增强,“西电东送”规模超过4.2亿千瓦,新增省间电力互济能力4000万千瓦左右,支撑新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0%左右,接纳分布式新能源能力达到9亿千瓦,支撑充电基础设施超过4000万台,公共电网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智能微电网多元化发展,电力系统保持稳定运行,服务民生用电更加有力。

分布式光伏未来前景光明!

2025年年初,国家能源局重磅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的分类标准、上网模式、备案流程、开发建设规范等核心维度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创新性调整,以政策导向明确产业发展路径,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划定 “路线图”。在国家政策引领下,省级层面迅速响应,多地加速推进分布式光伏管理新政的制定与落地。

光伏头条梳理后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宁夏、吉林、海南、贵州、江苏、山西、山东、四川、内蒙古、安徽、福建、湖北、重庆、陕西、云南、上海、河北、广西、浙江、辽宁、黑龙江、广东22省市已经发布分布式新政相关文件。

从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来看:

2省要求80%以上:吉林、内蒙古

8省要求50%以上:海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北、广西、辽宁、黑龙江

3省要求30%-50%:宁夏、云南、河北

2省要求30%以上:陕西、广东

1省市要求20%-40%:重庆

6省市暂不作要求:贵州、江苏、安徽、福建、上海、浙江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海南、贵州、江苏、山东、内蒙古、安徽、福建、湖北、重庆、云南、上海、河北、广西、辽宁、黑龙江、广东16省市出台了正式文件;吉林、四川2省在转发国家级文件的同时,根据本省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宁夏、山西、陕西、浙江4省则为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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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2省要求工商业自用比例80%以上

上网比例不超20%!吉林发布分布式光伏最新政策

4月3日,吉林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文件明确,科学动态调整余电上网比例。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

自用比例≥80%!内蒙古分布式光伏实施细则公布

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后续根据配电网承载能力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按照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相关政策实施。

8省要求工商业自用比例50%以上

海南分布式光伏新政: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不低于50%,大型工商业暂不调整为集中式

4月17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海南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山西分布式光伏二次征求意见:工商业自用比例≥50%!

4月29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文件提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加装防逆流装置。

山东分布式管理办法:工商业光伏强制50%自用比例,余电入现货市场

6月1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表示,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电网企业对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12个月)进行监测评估,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次年该项目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

四川分布式新规:“三州一市”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50%,其他地区不做要求

6月19日,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提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攀枝花市(简称“三州一市”)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及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含连续结算试运行)调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地区暂不作要求。

湖北分布式光伏新规:上网电量全部入市!工商业自用比例不低于50%

8月22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建设场所属于公共机构的,其上网电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属于工商业厂房的,其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广西分布式光伏新政:自用比例不低于50%!

11月19日,广西百色市发改委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辽宁分布式光伏新政:工商业上网比例不高于50%,两年超出后不可上网

12月18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地方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加强项目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对于出现两年上网电量比例超50%的项目,设置防逆流设施,后续不允许上网。

黑龙江分布式新规: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50%,每年一调!

12月25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明确,动态调整上网比例。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50%。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供电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自发自用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一年)做好年度监测评估,后续根据配电网承载能力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备案且本通知印发前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推动存量项目尽快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3省要求工商业自用比例30%-50%

重磅!首个地方分布式光伏细则出台!

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宁夏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文件明确,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云南分布式管理办法: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不得低于30%、50%

9月29日,云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河北分布式新规正式下发:自用比例公共机构、厂房不低于30~50%

10月28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明确,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不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不低于50%。

文件表示,利用农业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牲畜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电站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容量、电压等级超出第五条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可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相关政策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自发自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利用空闲建设用地建设的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可参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在建筑物用地红线以外道路、空地建设的光伏电站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2省要求工商业自用比例30%以上

陕西分布式光伏新规:工商业分布式自用≥30%

9月26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超额上网电量按当年现货市场均价予以结算。

农光归一般工商业,上网比例70%!广东分布式光伏新规

12月31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指出,对于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在项目备案信息中进行明确;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下同)前已备案且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获得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意见的项目,如项目于本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全部建成,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后予以并网,不对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要求。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工厂化栽培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连栋温室、畜禽舍、看护及管理用房等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在不影响农业建(构)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维护、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且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1省市要求工商业自用比例20%-40%

自用比例20%-40%!重庆分布式光伏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8月11日,重庆市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分布式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指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市内电力负荷分布确定不同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其中: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辖区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超出比例限制的发电量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通过市场化方式消纳。特殊情况需由重庆市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研究确认。

6省市工商业自用比例暂不作要求

贵州:一般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余电上网比例暂不作要求!江苏分布式新规正式发布

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件提出,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结合国家新政策新要求,浙江分布式光伏再修订(征求意见)

11月17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管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入市和新能源就近消纳等国家新政策新要求,对《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文件表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网电量全额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

安徽分布式光伏新规:工商业自用比例暂不作要求

7月22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安徽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安徽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福建分布式光伏新规:一般工商业自发比例不限!

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件提出,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鉴于近年来福建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暂不设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上海发布光伏发电管理文件

10月24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

文件指出,对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暂不设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

内容资料参考来源:国家各相关部门、各省政府相关网站

来源:光伏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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