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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费由电网企业收取!江苏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价问题

日期:2020-12-29    来源:光伏头条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0
12/29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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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江苏光伏 分布式光伏 光伏发电

【国际能源网 讯】12月25日,江苏省发布关于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和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关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电价问题

(一)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进行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过网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由电力用户与分布式发电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过网费由电网企业收取。过网费按下列方式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电力用户,过网费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电度输配电价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电度输配电价执行。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过网费除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电度输配电价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电度输配电价执行外,还包括容(需)量电价。容(需)量电价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大工业输配电价的容(需)量电价执行。

(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时,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期、谷期电价按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用户电价与目录销售电价中平期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

二、关于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电费结算问题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选择按综合结算电价方式与省级电网结算电费的,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原文如下: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和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0〕141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和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有关电价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电价问题

(一)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进行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过网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由电力用户与分布式发电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过网费由电网企业收取。过网费按下列方式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电力用户,过网费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电度输配电价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电度输配电价执行。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过网费除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电度输配电价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电度输配电价执行外,还包括容(需)量电价。容(需)量电价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大工业输配电价的容(需)量电价执行。

(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时,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期、谷期电价按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用户电价与目录销售电价中平期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

二、关于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电费结算问题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选择按综合结算电价方式与省级电网结算电费的,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其他事项

以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跟踪有关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请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积极协助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开展交易,并配合做好增量配电网项目试点工作。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21日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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