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唐山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已确定。
主要内容如下:
电代煤
1.设备购置补助。省级以370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资金,市级以185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资金。
2.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农户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高补助1200元,由省、市、县各承担1/3,执行期暂定3年。
1.设备购置补助。省级以135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资金。市级以675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资金。
2.运行补贴。给予采暖季农户用气0.8元/立方米补贴,每户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高补助960元,由省、市、县各承担1/3,执行期暂定3年。
3.村内入户管线建设补助。省补助1000元/户,市补助1500元/户,不足部分由县级承担。
新型采暖
市级对新型取暖设备购置安装及集中供热覆盖投资按一定基准给予补助,不再给予运行补贴。
具体分为三档,其中:“光伏和光热”取暖,以600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补助资金;石墨烯、聚能等取暖模式,以300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补助资金;集中供热覆盖,以200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补助资金。对省级补贴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
运行补贴期满后政策
现行气代煤、电代煤三年运行补贴政策到期后,参照省做法,市级采取逐年退坡方式给予补助,*年退坡50%,第二年退坡至25%,第三年市级不再补助,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运行补贴办法。
洁净煤
根据《河北省2019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财政厅下达唐山农村地区专项资金口径和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提供的建成区各县(市、区)区使用洁净煤户数、配套炉具数,市级予以补助。
市级标准:对洁净煤按200元/吨,型煤配套炉具按200元/套,按上述口径,对于省补助标准缺口部分,区补助50%,市、县不予补助。
结余资金有关要求
县(市、区)在全面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如资金确有结余,可结合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