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出台《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研究制定储能峰谷分时
电价政策,适当降低储能谷段电价,扩大现行工商业峰谷价差,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为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促进储能有序发展。开展电力需求侧响应市场试点,按每响应1千瓦负荷最高不超过30元予以补偿,鼓励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积极申报,促进用电高峰负荷降低或推移。
2025年底前,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支持海水淡化项目发展,2020年底前继续执行现行电价政策,2021-2025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项目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实施电能替代奖励政策,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1.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
〔2018〕142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大力度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服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紧密结合山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源头防控,坚持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坚持“四减四增”,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推动我省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实施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原则上污水处理费标准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力争2020年底前全省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强化“多污染者多付费”的政策导向,以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污染物去除量和处理排放标准等为主要成本参数,对入网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根据“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的原则,按照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可实行“一园一策”,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区分“一级A”、“一级B”或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相应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V类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的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更高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三)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对已建成(或已立项核准修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乡村,区分村民生活和非村民生活两类,逐步推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村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可按照不低于污水集中处理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制定,非村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可按照污水集中处理全成本或微利水平制定。乡村有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污水的,要单独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具体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标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四)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供参考。
三、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完善和落实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严格履行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程序,科学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遵循有利于垃圾减量、计费简便、易于收取的原则,逐步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并结合垃圾分类的推进,实行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高于分类垃圾的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原则上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县)、镇、村和农民合理分担垃圾处理费用的运行机制和模式。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收缴率,促进乡村环境改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林废弃物发电价格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垃圾减量化处理。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担。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一)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分类,科学制定供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逐步提高到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水平,工业、城镇等非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微利水平,保障水利工程供水企业持续稳定运营。探索建立区域综合水价制度,建立客水与当地水、地表水与地下水综合成本价格的水价形成机制,合理制定长江水、黄河水等客水资源供水价格,提高地下水供水价格,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二)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要加快将农业水价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市县要提高到全成本水平;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合理提高农业水价。进一步完善落实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明确界定加价环节、计费周期、资金用途等,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各市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开展试点,2020年底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三)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含乡镇驻地)开展村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试点。
(四)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条件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定额(计划)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2020年底前,各县(区、市)全面建立并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地区要按照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的要求,从紧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提高加价标准。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五)探索建立地下水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各市、县根据水资源禀赋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地下水水源价格,利用价格杠杆限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在乡村自来水及农业灌溉用水中,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形成的收入主要用于当地节水设施改造。
(六)建立健全再生水价格体系。加快理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比价关系,按照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推动园林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等公共领域使用再生水。具备条件的可协商定价,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对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行业或用户,各地应规定使用再生水的比例,对达不到比例要求而使用新水的可实行“惩罚性”水价。研究实施鼓励性价格政策,促进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五、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适时提高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加价标准,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二档、三档加价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再提高0.02元、0.05元,将炼化、焦化行业纳入阶梯电价制度实施范围。结合全省部分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试点,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价格政策,适时对D类限制发展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促进能效水平提高。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研究制定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当降低储能谷段电价,扩大现行工商业峰谷价差,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为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促进储能有序发展。开展电力需求侧响应市场试点,按每响应1千瓦负荷最高不超过30元予以补偿,鼓励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积极申报,促进用电高峰负荷降低或推移。建立中长期
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机制,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中长期电力市场实现分时交易前,交易电价按现行峰、平、谷电价比价计算,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与交易电价执行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支持海水淡化项目发展,2020年底前继续执行现行电价政策,2021-2025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项目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实施电能替代奖励政策,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1.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
六、狠抓政策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增强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绿色发展的使命担当。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找准痛点、难点、堵点,鼓励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及时推广和完善政策,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落实。
(二)强化工作合力。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牢固树立落实绿色价格政策“一盘棋”思想,强化上下协同,形成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合力。规范市场交易价格行为,强化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价格合约,不断增强绿色价格政策的成效。
(三)兜住民生底线。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并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注重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及时宣传政策实施新进展、新成效、新经验,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提高执行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山东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