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1月21日(今天)公告对韩国的
太阳能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结果,认定此产品存在倾销的事实,并复审裁定提高韩国多晶硅反倾销税率由原来的2.4%-48.7%提高至4.4%-113.8%,22日(明天)起执行。
对韩国多晶硅反倾销四年,进口量不减反增。
2014 年 1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的公告》(“终裁”),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措施实施后,韩国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的情况并未得到任何缓解,韩国反而一跃成为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最大进口来源地。
2014年,中国从韩国进口多晶硅35743吨,占总进口量的35.0%;
2015年,中国自韩国进口多晶硅51189吨,占总进口量的43.8%”。
2016年1月份-9月份,中国自韩国进口多晶硅49468吨,占总进口量的47.8%。
2017年1-8月份,中国自韩国进口量达到46583吨, 占累计总进口量的45.4%。
相比可见,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四年来从韩国进口多晶硅一直呈增长态势。
本次调整是针对2016年2月14日,国内产业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国内多晶硅龙头,他们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而向商务部提出的正式申请,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中国的光伏产业早已摆脱对进口多晶硅的依赖,相反,由于国外晶体硅光伏下游产能规模很小,国外的多晶硅则需要中国市场来消化。此次调整过后,进口多晶硅价格是也许会上涨,但对中国多晶硅价格是否会产生影响,就不得而知了。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78号
【发布日期】2017-11-21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
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来的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国内产业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6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太阳能级多晶硅。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11月22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
4.4%
韩国硅业株式会社(Hankook SiliconCo., Ltd.)
9.5%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Corporation)
8.9%
SMP株式会(SMP Ltd.)
88.7%
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WoongjinPolysilicon Co., Ltd.)
113.8%
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KAM Corp.)
113.8%
Innovation Silicon Co., Ltd.
113.8%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88.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11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