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文件来了!三部委开展前六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一、资金清算范围为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1067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3〕6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建〔2014〕489号)和《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内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接网工程项目和公共独立系统。
二、本次清算工作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工作指南见附件。
三、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组织下属各省级电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注册并填报2012-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并上传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关材料经所在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在线初审后,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通过信息平台复审、汇总生成最终版,于2017年8月30日前行文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光伏105GW不能超出 市场或将转向分布式 能源局要求各省报送“十三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规模
四、光伏发电要按照《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目标,结合本地区能源规划和光伏发电规划,分别明确分年度的本省(区、市)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新增建设规模。原则上各省(区、市)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应保持平稳有序发展。相应建设规模要统筹考虑前期已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光伏领跑基地、光伏扶贫和特高压外送基地建设规模。除了专门以外送太阳能电力为主的特高压外送基地,原则上各特高压外送基地光伏发电配置总规模不超过200万千瓦。
五、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编制.上报“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7]180号),尽快上报生物质发电实施计划。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各年度,无法列入准确年度的,可列明“十三五”期间的建设规模和项目布局。
六、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和沼气发电,不受各地区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限制。各省(区、市)在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中应列明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沼气发电的预期建设规模,在实施中可以高于原定建设方案中的预期规模。除了上我不限规模的建设类型,其他类型一旦确定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各省(区、市)不得超规模安排建设项目,如发生超规模建设,则超出部分由本地区承担解决补贴资金的责任。
七、有关省(区、市)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配套的风电、光伏发电基地,根据特高压通道规划、批准时间和建设周期单独配置,但应计入本省(区、市)的“十三五”规划总规模,跨越“十三五”、’‘十四五”建设的特高压基地,光伏发电可在2020年安排相应建设规模,风电可在2019年和2020年安排。
■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工信部印发《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
光伏材料和电池组件占279项 工信部印发《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涉及500项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标准
■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 流程规范》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及《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展目标。
到2020年,能源计量工作逐步由器具管理向数据管理延伸,由单一的能源数据采集向能源数据统计、挖掘、分析、应用全方位拓展,建成政策法规更加健全、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技术水平更加先进、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的能源计量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和现代能源体系发展的需要。
——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能源计量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逐步齐全。形成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能源计量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基础设施更加完善。能源计量器具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不断完善,逐步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推动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溯源性和有效性,初步建立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的节能评价方式。
——技术水平更加先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关键瓶颈,在新型智能计量器具研发、能源计量器具在线检定和远程校准、能量计量、新能源计量等领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提升能源计量实验室整体能力和水平。
——服务能力全面提升。能源计量服务意识和理念不断强化,服务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模式更加完善。能源计量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并健康发展,计量为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
地方政策
■ 山西省“十三五”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11吉瓦
统筹推进各市优势资源开发。完善太阳能发电开发的管理规范,鼓励利用闲置的荒山荒坡和综合开发的土地资源发展太阳能发电项目,各市做好配套服务工作,优选高质量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目标,按每年60万千瓦目标推进,“十三五”期间新增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规模为300万千瓦。
大力推进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者”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大同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者”基地建设。“十三五”期间,新增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临汾、长治、太原等市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综合利用沉陷区土地约500万亩,总规划容量为1100万千瓦,根据各区域条件适时启动招标工作。统筹安排我省采煤沉陷区资源,按年均120万千瓦目标推进,争取“十三五”末新增规模600万千瓦。
■ 到2020年光伏装机240万千瓦 吉林发布“十三五”能源规划
光伏发电以西部白城、松原、四平双辽地区为重点,采用风光储、光伏农牧业等开发方式,建设地面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在长春、延边、白山等大中型城市重点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2020 年,光伏发电装机容量240 万千瓦。
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能力,鼓励利用风、光、水、煤等资源组合优势,开展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一体化运行示范。重点在白城、吉林、松原等具备开展多能互补条件的地区推进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建设。
■ 安徽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2020年光伏装机规模达8GW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坚持集中开发与分布式利用并举,大力发展光伏发电。落实生态环保措施,稳妥推进风电建设。加快生物质电厂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使用量。有序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统筹优化站址布局。推广热泵系统、冷热联供等技术应用,扩大地热能和空气能利用。继续做好现有核电站址保护工作。
加快光伏发电建设。推进两淮采煤沉陷区等国家光伏领跑者基地和金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鼓励采用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模式建设光伏电站。大力推广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2020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800万千瓦。
■ 江苏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2020年光伏装机确保8GW,力争10GW
科学利用太阳能。坚持光伏和光热相并重、分布式与集中式相结合,大力推进太阳能多形式、大范围、高效率转化应用,到2020年,光伏发电累计装机确保800万千瓦,力争1000万千瓦,力争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
——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系统。把分布式作为光伏发电的主要方式,重点利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设施、居民住宅以及路灯灯杆、广告塔架、高架桥梁等各类资源,广泛发展“自用为主、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各类园区统一规划、布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结合建筑节能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把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新能源试点示范的重要考核指标,引导和激励试点地区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到2020年,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确保400万千瓦,力争500万千瓦。
——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电站。在不影响生态功能、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影响生产功效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综合利用沿海滩涂、鱼塘水面、煤矿塌陷地、风电场等空间资源,建设风光互补、渔光互补、风光储多能互补,以及与农业设施相结合,不同方式和形态的光伏电站,积极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开展阜宁、沛县、宝应等光伏“领跑者”示范基地建设,打造3—5个50万千瓦以上的光伏电站基地。
——积极促进光热多形式利用。组织开展光热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光热发电、储能材料协同发展,培育形成自主化技术体系和产业化发展能力。全面实施《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推动新建住宅、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普遍采用光热利用技术。鼓励光伏、光热系统集成化设计、模块化装配、嵌入式应用。到2020年,光热利用力争达到160万吨标准煤。
■ 太阳能25GW 山东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30年)
大力推进太阳能利用
充分发挥我省太阳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开发利用基础较好的优势,以提供绿色电力、绿色热力为重点,坚持太阳能发电与热利用并重的原则,不断扩大太阳能利用规模;积极推进太阳能利用与常规能源体系相融合;以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努力实现光伏产业规模化和跨越式发展,积极推进光热产业转型发展。力争到2020年、2030年,太阳能年利用量分别相当于替代1920、3160万吨标准煤以上。
太阳能光伏发电
根据太阳能资源禀赋、场地条件、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坚持集中式、分布式并举,科学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力争到2020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到2030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500万千瓦。
1) 科学推进光伏电站建设
充分利用塌陷地、荒地、盐碱地等资源,积极稳妥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重点结合环境治理和土地再利用要求,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打造鲁西南塌陷地光伏发电基地和黄河三角洲盐碱滩涂地光伏发电基地。结合已投运、在建及规划建设的风电场,充分发挥风、光资源的互补优势,建设风光互补电站,对地面和高空进行合理利用。结合高效农业区建设以及设施农业、渔业、养殖业等,建设一批农光、渔光等“光伏+”综合利用示范区,促进光伏与其他产业有机融合。到2020年、2030年,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分别达到800万千瓦、1700万千瓦。
2) 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
在可利用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等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统一规划、连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车站、机场、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结合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安置、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等,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面发展。到2020年、2030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00万千瓦、800万千瓦。
■ 太阳能新增270万千瓦 湖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 光伏装机280万千瓦 湖北省能源局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 浙江湖州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2020年建成10万户家庭屋顶光伏
浙江省湖州市发改委印发《湖州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计划到2020年光伏装机容量达130万千瓦。积极推进“百万家庭屋顶光伏计划”,到2020年,力争建成10万户家庭屋顶光伏。湖州市“十三五”重大能源项目(光伏)
■ 四川发改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和接网工程补助,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对照有权机关对具体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上网电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其保障性收购电量上网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其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有关文件及规定,按不得高于标杆电价和竞争形成的电价水平核定。
■ 湖南发改委: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国家发改委已制定了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和沼气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我委不再发文明确具体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其上网电价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毋需再向我委申报相关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
二、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向我委上报上一季度新投产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以备核查。
■ 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例接近60% 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
主要目标。建立较为完善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责任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起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发电特点的电力调度运行机制,形成节能环保、便捷高效、技术可行、广泛应用的新能源消费市场,力争2017年弃风、弃光率较2016年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占电源总装机比例接近60%,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超过30%,新能源弃风弃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转化利用效率显着提升,发电小时数达到合理水平,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超过15%,建成兼具甘肃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全国新能源综合示范区。
■ 甘肃发改委支持酒泉市开展新能源扩大就地消纳试点 到2020年弃光率控制在5%以内
努力扩大新能源就地消纳。你市要立足本地市场,充分发挥风光资源和环境容量优势,推动新能源和现代高载能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培育新增优质用电负荷,实现全市用电量稳步增长,不断增强就地消纳新能源能力,逐步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力争2017年全市用电量达到54亿千瓦时,增长9.5%。到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增加到72亿千瓦时,较2016年增加23亿千瓦时,年均增长10.1%,弃风率、弃光率控制在5%以内。
■ 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全额收购 山西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暨补贴管理办法
■ 弄虚作假取消并网指标 河北能源局下发《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核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 0.85元/千瓦时(含税) 广东韶关下调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全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我市属于III类资源区,2017年新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0.85元/千瓦时(含税)。凡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今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根据《全国陆上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我市属于IV类资源区,2018年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0.57元/千瓦时(含税)。凡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 上网电价降价不设上限 广东发改委发布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竞争性配置,选择有投资能力、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讲诚信的企业获得我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引导光伏发电产业升级和降低成本,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技进步、成本下降、综合利用”原则开展我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对各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确定项目和建设规模。
三、配置范围
拟在我省投资建设、已备案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四、评分办法
对申报企业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降低、创新性等因素设定权重,综合评分。
■ 国家电网:弃光比例超10%省份暂停出具光伏项目接入系统意见
■ 承诺但不完成将2年不得在河北开发项目 河北要求光伏电站业主出具630并网承诺函
■ 河南能源监管办印发《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主要内容
一)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总投资、核准(审批)文件、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施工工期及进度安排。
三)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包括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书情况及工程承包合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包括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提交备案材料。
发电建设工程、110kV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备案材料为填写完整的《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表》(见附件)及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应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35kV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备案材料另行规定。
二)河南能源监管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性的审核。对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重新报送。满足备案要求的将出具备案回执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备案回执中提出的要求,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 天合、晶澳、阳光电源、海润等入选合肥2017第一批光伏产品推广目录
备注:以上企业组件、逆变器,生产企业均分别提供10年、5年或以上产品质保。
扶贫政策
■ 陕西发改委关于报送光伏扶贫工作相关情况的通知
一、总体情况:各县(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及批复情况,成立光伏扶贫专门机构情况,制定土地、林地、税费优惠等相应的支持政策情况。
二、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项目类型分别说明建成并网规模、在建项目规模及进展、预计上半年或年底并网规模等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维护管理模式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存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保障项目上网的并网手续及全额上网问题;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问题;建设资金筹措问题。
四、工作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工作建议。
调研报告以县(区)为单位编写,各市发改委收集调研报告,并汇总附表,于5月22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省发改委新能源处。
■ 陕西延安:关于上报2017年5月份光伏扶贫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 5月20日截止
报送内容
一)5月份光伏扶贫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材料。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5月份光伏扶贫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及建议,其中上报的具体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等情况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我委认定符合实际情况后报市政府,若不符合实际情况则按上月进展情况统计。并填报延安市光伏扶贫项目集中式电站5月份进度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延安市光伏扶贫项目村级电站(包含户用系统)5月份进度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
二)请各县区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光伏扶贫工作相关情况的通知》(详见附件3)的详细要求尽快上报光伏扶贫工作调研报告,并填报县区“十三五”光伏扶贫项目调查表(详见附件4)。
三)各县区政府确定一名光伏扶贫项目联络人,以正式函件上报,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络方式、QQ号。
■ 安徽明光市关于“三无”贫困户申报户用光伏的通知
一、基本情况。我市2017年集中式户用光伏电站现已开工建设,计划6月底并网发电,发电收入96%用于“三无”贫困户脱贫,每年每户扶持资金在3500元左右,实行动态管理。
二、筛选原则。申报的必须是“无劳力、无资源、无稳定性收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是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最困难的贫困户,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和“两公示一告”程序确定,不得和第一批“三无”贫困户重复,不得和无(弱)劳力贫困户申报扶贫贷款户重复。
三、报送时间。各乡镇街道务必于5月20日前将筛选后的贫困户信息报市扶贫办,名额分配见附表。
分布式政策
■ 安徽宣城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一推动、综合效应”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园区厂房及公共建筑屋顶资源,积极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进农村”和光伏扶贫,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800兆瓦,努力打造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推进光伏扶贫。支持贫困村和非贫困村利用闲置未利用地或房屋,连片开发建设光伏电站,保障村级集体经济每年获得固定经济收益。支持贫困村和非贫困村中的贫困户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增加贫困户基本生活收入,增强贫困户的造血功能。
二)加快分布式光伏集中连片开发。通过规范和整合工业园区厂房屋顶资源,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推进工业建筑大面积 “连片示范区”,加快推进光伏集中连片开发。
三)探索多种光伏发电应用。在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屋顶连片开发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公园景观、商住楼宇、办公用房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领域。
■ 广东东莞启动新一轮分布式光伏补助政策:工商业0.1元/千瓦时 居民0.3元/千瓦时
从扶持政策来看,东莞未来三年将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此外,按实际发电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以及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5年内将分别获0.1元/千瓦时和0.3元/千瓦时的实际发电量补助。
■ 国家电网江苏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 安徽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十七条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一种以上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新建单体民用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达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
宾馆、医院等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装配式建筑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要求建设。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要求建设。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 2020年光伏目标9万户 浙江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实施方案
发展目标
2016-2020年,全市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9万户,总装机规模达到36万千瓦左右。其中,在全市乡村既有和新建住宅,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7.2万户;在各区县(市)建成区既有和新建住宅,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1.8万户。
■ 浙江绍兴发改委关于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展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农村独立住宅、新农村集中住房、贫困农户、城市高(多)层住宅小区、别墅排屋等不同居民屋顶,规模化、普及化推动家庭屋顶光伏建设。2017年,建成家庭屋顶光伏2万户,总装机容量6万千瓦左右。至2020年,建成家庭屋顶光伏10万户,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左右。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兼顾全市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建设,在全市乡村既有独立住宅、新农村集中连片住房等建设家庭屋顶光伏,并在全市低收入农户和市级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开展光伏扶贫、光伏助农工程建设,共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6万户;结合建筑节能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全市城乡新建住房、城市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等,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3万户;结合城市现代化建设,在市、县区主城区高(多)层住宅小区、别墅排屋等既有建筑屋顶,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1万户。
■ 浙江湖州发改委印发家庭屋顶光伏企业规范要求
补贴政策
■ 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通知》(财办建[2017]17号)(以下简称《通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补贴目录除提交申报文件外还需由项目单位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http://djfj.renewable.org.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注册,通过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 湖南长沙2017上半年度分布式光伏补贴开始申报 6月15日截止
一、补贴对象
2014年-2020年期间,在长沙市建成且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相关电力公司统计发电量起始日为准。
二、补贴标准
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
三、补贴条件
一)家庭(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建设完成,且并网发电。
二)单位(企业、机构、社区)建设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的投资主体已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完成并网手续且并网发电。
■ 安徽合肥:第一批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开始申报
一、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企业申报光伏电站目录
1、申报条件
在肥注册、纳税的企业,在我市投资且已建成并网的光伏电站,使用的组件、逆变器等符合合经信电子〔2014〕52号、合经信电子〔2015〕32号、合经信电子〔2015〕370号、合经信电子〔2016〕133号、合经信电子〔2016〕394号等文件(以下简称“本地目录产品”)的要求。
2、申报所需材料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成并网光伏电站,本次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发改部门项目备案文件;
*(4)光伏电站投资法人和电站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水面等)产权不一致或不明确,需提供租赁协议或能源合同管理协议等材料;
*(5)所在地电网公司出具的标注项目并网(验收)时间的并网验收意见书;
*(6)申报单位购置的逆变器和组件等全部税务发票;如遇发票主体不一致等情况,需提供合同协议等材料;
(7)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并网项目,且已享受过度电补贴的光伏电站,本次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
(2)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电站上一批次(年度)申报度电补贴的发电量证明复印件;
*(3)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二)家庭(个人)申报光伏电站目录
1、申报条件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辖区内居民投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且已建成并网,使用的组件和逆变器等符合本地目录产品的要求。
2、申报所需材料
*(1)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附件1);
*(2)个人身份证、房产证、宅基地证明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由被委托人(与电站所有人为亲属关系)申报的需提供家庭光伏电站所有人的委托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标注项目并网(验收)时间的并网验收意见书;
*(4)家庭(个人)购置的逆变器与组件等全部税务发票,如遇发票主体与申报人姓名不一致等情况,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5)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附件2)。
二、相关要求
(一)本次实行纸质申报,目录申报自通知发布起,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带“*”标记的附件原件,提交所在地发改(经贸)部门初审;同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纸质版,按顺序装订。
(二)各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相关附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合发改能源〔2017〕320号文件要求,在附件1和附件2“电站目录”中设定目录。
国家历年来支持的金太阳示范工程、市光伏扶贫项目均不在本次目录申报范围内。
所有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装订,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未经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初审和上报的材料,我委将不予受理。
7月底前,完成申领过装机补贴的家庭光伏电站目录设定工作。
(三)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目录的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对审核通过的电站度电补贴目录予以公示。公示通过的电站目录,为电站的终身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
(四)企业和家庭(个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出现资料不齐全、重复申领、恶意骗补、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取消该电站目录申报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