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尔沁45MW“
农光互补”
光伏地面电站建设项目(二期)
EPC总承包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HJ-2017-0501-1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尔沁45MW“农光互补”光伏地面电站建设项目(二期)EPC总承包,已由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发改审批字[2015]69号文件批准建设。受委托,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尔沁45MW“农光互补”光伏地面电站建设项目(二期)EPC总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投标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尔沁45MW“农光互补”光伏地面电站建设项目(二期)EPC总承包
1.2项目地点: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工业区小浑津水库以东、凯旋路以西、丁香西街以北
1.3建设规模:主要包括新建装机容量20 MW“农光互补”光伏地面电站及相关配套设施
1.4招标内容:本项目建设规模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1.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计一个标段
1.6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本次招标约为1.2亿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1.7计划工期:2017年6月20日—2017年7月10日
二 、投标人资质要求
2.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2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3施工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2.4必须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四级资质。(有效期内)
2.5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的项目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注册的)
2.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且须满足下列条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和义务,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企业。任何单位只能参与一个联合体在本标段的投标。
三、报名时间
3.1报名时间:2017年05月26日至2017年06月02日,每工作日09:00至12:00,14: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
3.2报名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项目拟派建造师(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
(6)拟派建造师注册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
(7)联合体协议书(若联合体投标)。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为A4纸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17年06月05日至2017年06月09日,每工作日09:00至12:00,14: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
4.2文件费:2000元/标段
联系人: 张涛
电 话: 13261169391
邮 箱:chinazbc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