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为简化管理流程,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受补贴,由相应的部门定期汇总后报国家备案。其余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对于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价补助。
下一步,省能源局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的新能源项目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争取项目尽早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获得国家电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