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头条(微信号:PV-2005)获悉,近日,重庆能源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件明确,位于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
对比第一次征求稿中明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利用公共机构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利用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
二次征求意见稿在自发自用比例方面,更加细分明确。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未区分红色、黄色、绿色分布式承载力区域项目上网比例。
原文如下:
来源:重庆市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