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文件表示,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外,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能源和资源开发中: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原文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琼府办〔2025〕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规定。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以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为前提,省、市县(区)及各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涉及本辖区的建设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各市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不得下放至乡镇。
第七条 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或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下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适时对分级审批目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可根据评估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21〕7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目录(2025年本)
一、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外,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2.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3.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4.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5.海洋
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
6.核与辐射
全部项目。
7.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8.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
(二)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以外的其他市县,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外编制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四)选址、选线跨市县的建设项目。
(五)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且有关市县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七)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和本目录中第一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市县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以下项目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畜牧业。
2.渔业。
3.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除外。
4.农副食品加工业。
5.食品制造业。
6.酒、饮料制造业。
7.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公共设施管理业。
9.卫生。
10.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影视基地建设。
11.水利: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12.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中心渔港码头。
13.海洋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海洋人工鱼礁工程;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其他海洋工程。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四、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有关决定执行,但生态环境部和本目录中第一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五、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