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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展光伏专项整治:强制产业配套、资金捐赠、暂停分布式备案等六大类

日期:2025-02-13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5
02/13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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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市场 户用光伏 分布式光伏

近日,陕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光伏行业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点整治光伏行业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相关行为,促进光伏行业大规模、市场化、高质量发展。

文件指出,聚焦各市(县、区)组织实施的光伏开发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签订开发协议、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等环节存在的行政权力不当干预行为,重点整治产业配套、资金捐赠、限制竞争等六类。

文件表示,本次专项整治持续一年至2025年底结束,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县(区)一级为重点,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避免边清边增。对于发现强制产业配套等不当干预的,按“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整改,对相关政策进行废止、修订,未开工的项目取消,已开工的则需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商,妥善处理。

原文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光伏行业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能新能源〔2024〕224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破除光伏行业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全面推进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24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相关任务,决定开展光伏行业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我省深化“三个年”活动安排,重点整治光伏行业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相关行为,通过整治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监管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统一大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光伏行业大规模、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

二、重点整治内容

聚焦各市(县、区)组织实施的光伏开发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签订开发协议、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等环节存在的行政权力不当干预行为,主要整治以下内容。

(一)强制要求配套光伏产业链项目或其他类型项目

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或者变相要求项目必须配套产业或者引入产业;虽未明文规定,但口头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或对于没有允诺配套产业的项目和投资主体给予阻碍或明显歧视政策。

(二)要求缴纳(捐赠)各类资金或获得其他收益

要求企业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引入外资等,而后奖励一定的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二是获取或限制项目的附加收益,如项目产生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所获收益等。

(三)变相限制竞争

与个别企业达成专项配套或捐赠条件,设定一定区域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独家开发权,停止对其他公司正常备案。

(四)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未有力落实

要求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当地等不合理条件,在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筛选划定注册地在当地的企业开展业务,限制外地企业进入。

(五)项目备案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

在光伏项目备案过程中,增加前置条件,变相提高企业备案门槛和审核难度,甚至无故暂停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

(六)未按规定向个人户用光伏用户提供代备案服务。

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整治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自查自纠、落实整改、健全机制和开展回头看4个阶段,专项整治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各市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整治工作。

(一)自查自纠。市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应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措施,对照项目清单,逐个进行自查自纠。

(二)落实整改。对于发现存在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等不当干预行为的,各市(县、区)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整改。对于已出台、发现问题的政策文件,应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权限修订、废止。对于已签订开发意向协议但未实际实施的项目,各地方应及时停止不当干预行为,并对相关协议进行修改或取消。对于已签订开发意向协议且正在实施的项目,各地方应与开发企业协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三)健全机制。各市(县、区)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解决一批光伏行业行政权力不当干预行为,违反统一大市场原则问题,要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县(区)一级为重点,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避免边清边增,并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不当干预行为反弹,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

(四)开展回头看。各市(县)整改结束后,要开展自查自纠、问题整改和健全机制等问题回头看,主要看问题是否全部见底、整改是否到位,机制是否健全等。对发现的整改不到位的,要提出整改限期。

各市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于2025年6月30日前和2025年11月30日前分别形成自查报告和整治总体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情况抽查,对专项整治不彻底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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