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头条(微信号:PV-2005)获悉,12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根据文件,此次入选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法库县、江西省宁都县、海南省屯昌县、重庆市奉节县、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云南省弥渡县、甘肃省清水县、青海省湟中区等8个县区。
结合此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的第一批试点名单,自此,已经有23省(区、市)的县区入选。剩余的行政区包括港澳台、北京、上海、天津以及广东、黑龙江、宁夏、新疆、西藏等11个省市区尚未有试点县区。
据了解,2023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23号),提出了建设“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的目标:到2025年,试点县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占比超过30%,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占比超过60%。
文件明确,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空间资源,积极推进风电分散式开发。结合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推进,鼓励利用新建住宅小区屋顶、厂房和公共建筑屋顶、农民自有建筑屋顶、设施农业等建设一定比例光伏发电。
2024年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045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中提出,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稳妥推进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推动农村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24〕15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根据《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23号)要求,在各省(区、市)申报基础上,经专家评估和复审、部门审定,现将已具备条件的第二批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参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42号)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持续动态管理、抓好项目管理,推动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工作尽快取得实效,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可商业化运营的农村能源革命新模式,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农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助力乡村振兴。
附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名单(第二批)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