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出,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电网企业负责收集汇总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意向信息,可通过代理挂牌交易等方式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细则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后续可适时探索引入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应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环境价值(≥0,下同),两者之和为绿色电力交易相关综合价格(包括申报综合价格、成交或合约综合价格、结算综合价格等,下同)。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则的前提下,可合理设置电能量价格和环境价值的上、下限。
文件还明确,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原则上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沪发改能源〔2024〕91号,以下称《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8月15日前,通过邮件将宝贵意见和单位信息反馈我委。
邮箱:caozhe@fgw.sh.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