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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县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4-07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4
04/0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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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发电应用 光伏产业 光伏电站

国际能源网获悉,4月7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关于征求《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公告。

文件提出,根据省市县相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精神要求,三门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就《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7〕2号)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7日至4月13日。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市县相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精神要求,我局就《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7〕2号)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向我局反映。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7日至4月13日

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号

联系人:鲍伟滔

电话:0576-83323281

电子邮箱:2370735525@qq.com

附件: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的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县光伏工程建设,促进我县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县和国家清洁能源转型示范基地为目标,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为指导,切实改善环境、加快实现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充分利用我县清洁能源门类齐全,拥有各种清洁能源品种经验的优势,不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积极培育光伏企业,扶持光伏项目建设,促进我县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县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家庭屋顶光伏建设8000户以上,互补型地面电站100兆瓦以上,助推我县打造百亿清洁能源产业的战略布局,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居民光伏应用和光伏扶贫工程。以市场化为主,通过全款出资、商业贷款、出让屋顶、合同管理等建设模式,全面推动居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新农村集中搬迁住房、商品房等建筑屋顶建设家庭光伏发电系统。采取政府补助、企业优惠、农户自筹相结合方式,积极推广异地搬迁工程、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优质小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利用村级办公楼、大礼堂等集体建筑屋顶,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大力实施光伏扶贫工程。

(二)因地制宜发展地面光伏电站。按规划引领,计划先行的原则,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限制下,充分利用沿海滩涂、废弃矿山、未利用地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前提下,推广太阳能、农业、旅游业、科普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新模式,可在已经批准或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农业大棚、畜禽舍、养殖水面、温室等上方架设电池组件,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

严格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3〕11号)核定。

(三)积极创建示范园区。鼓励工业企业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大力开展规模化应用示范,对具备稳定用电负荷、连片屋顶资源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省下达节能指标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大力倡导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企业不优先纳入有序用电计划,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四)大力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信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改造应用。新建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鼓励采用光伏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整体设计和建设,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推进新建建筑屋顶家庭光伏发展。在已出台《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浙建设〔2007〕117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等文件基础上,突出和细化新建民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相关要求,通过政策约束,全面推进城区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乡镇(街道)、村新建住房等建设光电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

(五)创新建设商业模式。积极引导和推动光伏、能源等投资企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广大百姓参与光伏建设,推进“光伏贷”、“光伏养老”、“参股分红”等家庭屋顶光伏建设;积极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加快提炼家庭屋顶光伏建设、运维成熟商业模式,并通过试点示范、现场会等方式予以推广。

(六)大力推进省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结合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积极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吸引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光伏开发企业,投资建

设以太阳能利用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四、扶持政策

(一)实行电量补贴。对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享受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际所发电量由县政府再补贴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和资金转付。

全县完成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达6500户,不再实施本项政策。

(二)以帮扶低收入农户增收为切入点,深入实施光伏扶贫推进光伏小康工程。根据《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浙扶贫办〔2016〕11号)的要求,“十三五”期间,原“46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每户4千瓦装机规模测算,省级财政承担投资总额的1/3,县级财政承担投资总额的1/6,村、户自筹1/2。农户自筹部分投资可向信用社贷款,享受小额贴息贷款,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4]29号)文件,扶贫小额贷款每年由省财政贴息3个点。

(三)对省级结对扶贫重点村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浙扶贫办〔2016〕11号)的要求,按照每村60千瓦装机规模测算,省级结对帮扶扶贫重点村的光伏项目投资,省级财政承担投资总额的1/3的补助,县级财政承担投资总额的1/6,村、户自筹1/2。按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项目立项后拨付60%,验收后拨付其余补助资金。

五、主要部门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及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指标统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及验收工作,协调建设过程中各类问题。

(二)县农办:负责推进光伏扶贫工程,负责筹集各类扶贫资金及光伏扶贫工程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发放。

(三)县财政局:负责光伏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四)县经信局:负责落实各工业区块企业节能指标考核,指导推进工业区块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负责企业有序用电等级,审批企业电力增容。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报批工作。

(六)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已建屋顶承载力的控制;推广光伏发电绿色建筑技术在项目建设中的应用;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应用节能改造。

(七)县农林局:负责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审批工作。

(八)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审批工作。

(九)国网三门县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发电项目接网的设计、审查、审批和并网运行服务;负责光伏发电量的结算。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负责推进本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的落实和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三门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农办、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局、县农林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国网三门县供电公司、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以及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二)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和产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鼓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居民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和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农村光伏应用推广领域。鼓励光伏发电应用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承包(PMC)、屋顶租赁、企业+农户等模式合作开发利用太阳能。开展公共建筑采用建造-运营-移交(BOT)、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PPP) 等模式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试点。

(四)保障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家庭屋顶光伏系统设计、建设、并网等技术规程和设计导则,规范家庭屋顶光伏建设、并网、运维等各项环节,制定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和运维指南手册。

家庭屋顶光伏建设选用设备需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明确的技术指标或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不低于10年。积极探索制定简便实用的工程质量监管办法,严控家庭屋顶光伏建设质量。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常识、光伏应用、光伏扶贫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光伏发电应用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企业、居民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光伏建设。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建成并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等享受0.1元/度(连补3年)的补贴政策。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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