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3月25日,新疆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塔城地区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科学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出,本指导意见中的分布式新能源是指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位于用户附近,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的发电项目。
1.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2.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不得在地区确定的集中式新能源规划区域内建设。
3.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以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性,所发电量应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鼓励居民通过安装电采暖、充电桩等方式提高绿电消纳能力。
4.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容量原则上不超过所接主、配变压器容量的80%。
5.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建设要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
6.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实施、设备采购、并网运行等要符合国家安全管控要求。
户用分布式光伏
1.支持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优先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方式并网,报装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报装人身份应与不动产权证所有人身份一致),由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及时开展并网服务,并按月向县(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2.单个村(队)建设多个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充分考虑所在村(队)公用配变容量,在电网未完成改造建设前暂缓接入。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1.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原则上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单个电源项目装机不超过100千瓦,占地不超过800平方米。
2.落地企业有绿电替代需求的,鼓励企业在自有厂房建筑及厂区内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并合理配置储能,提升电力消纳能力。原则上用电项目与电源项目应为同一投资主体,发电电力由企业生产项目消纳。
3.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所发电量原则上以“自我消纳”为主,具体开发规模要结合投资企业用电负荷情况合理确定。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