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三峡集团子公司湖北能源、国家能源集团子公司长源电力双双发布公告,宣布将大举加码复合光伏项目,促进“光伏+农业”市场的打开。
11月29日,湖北能源公告,拟由全资子公司新能源公司以股权对价不超过2.18亿元收购洪湖卓阳100%股权。洪湖卓阳公司为湖卓阳新能源峰口2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项目公司。
11月29日,长源电力发布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谷城新能源增资不超过3.08亿元,并以其为主体投资建设国能长源谷城县冷集镇2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近年来,光伏项目在开发端受到的政策限制日渐增大,不论是屋顶光伏还是集中式光伏项目,企业与地方政府在开发过程中总容易踩坑,使不少项目指标轮空。基于此,与农渔业结合的多元开发模式,正被视为规避风险的一方良药。
不过目前来看,部分复合光伏项目在商业逻辑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并且仍需要谨慎对待:依据不同地区对复合光伏项目的具体标准,“对号入座”研判项目的可行性。
踩坑中吸取经验
近几年光伏项目开发端暴露出越来越多“坑”,似乎不论摆在哪里,光伏项目在开发端总容易踩坑。
1.摆在屋顶
屋顶光伏想寻找合适的屋顶并不容易,除了房屋自身可能存在违建等问题,还有因租期过长而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而光伏项目有可能运营周期超出该20年期限。为使场地租赁期限覆盖项目存续期限,一般会签两份或者多份分合同,嵌套衔接,实现光伏电站25年的稳定收益。
但实际上,屋主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中断屋顶出租,拒绝续签合同,或以涨价为交换,造成投资方收益受损。
2.摆在耕地或湖泊
政策收紧,建在耕地或湖泊的光伏项目已经吃了许多亏。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码对于耕地的保护,耕地几乎成为光伏用地的禁区,同时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日渐加大,许多光伏项目被查出土地性质不合规。
例如2022年,特变电工陷“电站毁苗”风波,子公司唐公司投资建设的行唐200MW光伏项目,因为施工过程中存在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立案调查,项目负责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近两年山西、安徽等地关于光伏项目也纷纷因违规占地被拆除。
无独有偶,水面空间开发的要求也日益严格,例如2022年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提出光伏电站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后,严格限制水上光伏项目建设。此前江苏75亿元水面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被拆,就是因存在违规占地情况。
寻求“光伏+农业”的变通
经历各种碰壁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多元互补模式开拓市场的必要性逐渐凸显。未来,“农业+光伏”可能迎来极大的投资机会。
中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总面积已超过200万公顷,居世界第一。有业内人士计算,如果在全国大面积、大范围地推广光伏农业产品,其市场产值可达千亿元规模,在2025年前可达到万亿元规模。
与此同时,政策也十分支持推广“光伏+农业”模式,推动光伏产业与乡村振兴的进一步融合。
2021月,国家能源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启动“千乡万村沐光”行动,鼓励通过试点确定过网费标准,建立商业模式,实现分布式市场化交易,之后又启动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试点。紧接着,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山东、江苏、山西等9省已将光伏写入了乡村振兴的战略规划中。
2022年6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中提出,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
2022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光伏+农业”优先考虑。
受政策鼓励等影响,各地已有许多创新性复合光伏项目案例。例如:
广东台山的“光伏+渔业+观光旅游”,企业租下废弃的滩涂、小型鱼塘,改造后吸引游客前来垂钓,农民则获得地租收益。
山东济宁的“光伏+渔业”,企业租下在一处煤矿塌陷积水区,架设光伏板,付给农民租金,农民也可以承包水塘来养鱼。
广西蒙山县新圩镇屯巴山的“光伏+茶叶”,把光伏组件以最佳倾斜角,以充分保障茶叶自然生长的光照时长,上面发电,下面种茶。
河北省平泉县的“光伏+菌菇”,将光伏电站和生长要遮光的菌种植大棚组合。
湖北赛维鄂州的“光伏+渔业”利用鱼塘睡眠或滩涂湿地,支上光伏组件进行发电,并养殖喜阴鱼类。
当前复合光伏项目:推广需谨慎
需要谨慎的是,上述案例中一些对废弃土地的开发给农民带来的仅是土地租金的增加,但并未带动村庄整体的发展,也没有很大程度地促进农村光伏产业或是农业渔业的成长。
此外,使用耕地的光伏农业大棚项目(目前集中于山东、江苏、江西等传统农业大省和光伏产业大省),也面临政策收紧的问题。
从2021年下半年起,山东、广东、河南、江苏等地区接连再度收紧光伏用地政策,典型代表是山东省明确“暂停光伏项目占用耕地的备案工作”。这意味着,即使复合光伏项目也没有逃过被禁的命运。
不过幸运的是,各地政策主要是针对占用“耕地”类的光伏项目,不属于耕地的“坑塘水面”则没有禁止占用。对于开发方来说,对于已经出台了复合光伏项目具体标准的地区,更可以“对号入座”研判项目的可行性。
综上,用地政策为企业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企业应严守合规底线,满足取得承包经营权证、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等要求。而如何增加光伏农业项目和当地农民的互动,真正带动农村光伏等产业发展,也是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