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对我国在新发展格局下统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保障作出全局性、长远性的战略决策。新型能源体系的构建是目标导向型的立体协同动态过程,需要逐步健全能源宏观调控制度,不断完善适应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完善促进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球普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标准、市场规则、贸易政策等鼓励消费者使用绿色低碳产品,同时对高碳产品采取日益严格的限制性措施,由此促使很多企业将使用绿色能源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我国必须适应全球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的大趋势,健全促进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一是完善能耗控制制度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的落实机制。我国采取自上而下的机制推进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首先确定全国的能耗控制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碳排放控制目标,然后统筹考虑多种因素,分解确定各省级区域的相关目标,最终由企业、机构和居民用户等落实。我国坚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合理确定各省级区域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办法。正在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按照各省级区域资源状况、开发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分解到各省级区域落实。
二是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要加快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为能源用户使用绿色能源提供凭证,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给予差异化激励,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用绿色能源制造产品,形成全社会推动绿色能源消费的新风尚。鼓励具有绿色能源优势的地区,在城镇新区和各类园区建设以及重大产业布局中,制定高于所在省级区域绿色能源消费水平的绿色发展指标,形成绿色能源消费的示范引领区。正在完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为全部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发绿证,促进绿色电力供应和消费。
三是完善重点用能领域的清洁替代政策。在工业领域,鼓励创建低碳、零碳能源消费模式,鼓励建设绿色用能园区和绿色用能企业,发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在园区和企业的自有场所及就近区域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在建筑领域,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支持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统。在交通领域,大力推行电动化清洁替代,加快推行大容量电气化公共交通和电动、氢能、生物燃料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加快适度超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氢能管道输送、车辆运输和加氢站建设。
构建适应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体系
新型能源体系还需要建立与新型能源体系相适应的新型市场机制。
一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经济规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要求,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研究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持续提升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增强跨省跨区电力互济保供协同。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衔接和协同,探索建立容量补偿或市场交易机制。继续深化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输配体制研究,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电力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绿色电力消费。
二是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在法律制度、管理机制和政策方面为分布式能源利用赋能,鼓励广大能源用户和各类产业园区等优先利用自有场所或就近区域的清洁能源,同时建立分布式能源就近生产、消费或共享使用的市场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与同一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就近进行交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提供输电、计量和交易结算等技术支持,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和市场规则。
三是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交易机制。加快推进绿色电力交易,鼓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主体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推动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和负荷聚合商等新兴主体独立参与电力交易的机制,激发能源消费侧主体的活力。加大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推动绿证交易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电力市场之间更好衔接,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绿色能源消费。
探索建立促进绿色能源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体制机制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快速演进,很多新型能源生产供应方式正在涌现,能源管理体制机制也应随之改革创新。
一是在终端用能环节鼓励推行一体化综合能源服务。未来的新型能源体系由集中式能源系统与分布式能源系统互补共生。在终端用能环节推行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多能互济保供。鼓励各地区探索同一经营主体投资运营集供电、供热(供冷)为一体的多能互补、多能联供区域综合能源系统,形成一体化综合能源服务模式。集中式能源系统既要为区域综合能源系统输送或供应能源,也要接纳区域综合能源系统富余的清洁能源。要推动建立有关政府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服务机制,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内部联合审核”的便利化管理方式。
二是鼓励在产业园区和企业构建自供型清洁能源系统。支持产业园区和企业建设以自备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为调节性电源、融合自有场所和周边可再生能源的清洁能源系统,鼓励企业发挥自备电厂调节作用,就近利用可再生能源。在符合电力规划布局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促进绿色用能园区和绿色用能企业建设。
三是创新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和消费新机制。推动开展农村能源革命,优先鼓励安装屋顶光伏,统筹考虑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电网接入、村镇分布等推进风电、光伏分散式开发。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推动清洁能源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加快巩固提升农村电网,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县域电网,满足电动汽车、清洁供暖等新增用电需求,适应屋顶光伏、分散式风电和光伏发电的电力汇集送出需要,在县域电网内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形成农村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消费的新模式。
(作者系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副司长梁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