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关于征求《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禁建区域,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通知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Ⅰ级保护林地。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意见稿原文如下:
为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建区域
1.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2.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限制范围
3.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4.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三、规范措施
5.光伏、风电项目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按实事求是的原则,新建的、需要长期使用的配套道路应与光伏、风电项目一同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严禁以森林防火道路、“四好”农村路名义申办光伏、风电项目配套道路。
6.光伏和风电项目配套设施临时占用林地的,应从严控制使用乔木林地。确需建设难以避让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调查表)中附专题选址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
7.临时用地单位应按《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等相关规定,认真编写《土地复垦方案》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情况进行验收。
8.风电项目机位处受扇叶活动影响,不能恢复原林地地类、不能正常开展林业生产经营的,应当纳入永久用林审批;具体间距以扇叶活动留出的净高范围,是否满足原林地地类正常生长的高度,确定按永久用林办理手续区域范围。
9.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四、监管要求
10.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扛起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做好对光伏和风电项目选址的指导,加强对本区域内林地使用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当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
11.严厉打击光伏和风电项目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未按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