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规划资源局三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主要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0%。到2030年,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5%。
根据统计,除上海之外,湖北、云南、天津等地也陆续发布各自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其中均提到要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加快推进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在业内看来,各地政策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速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通知要求:
1、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2、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3、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
4、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应根据建筑物屋顶面积核算: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比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则安装面积应进行折算: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安装在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0.6。
另外,通知明确不同类型建筑安装光伏面积比例的要求:
一、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应同时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
1.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建设用地内地上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核算: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现行值)×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具有多种建筑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各类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后相加得到。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4.0的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不得低于核算量的60%。各类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进行取值。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教育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二、新建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建筑应同时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
1.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建设用地内地上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核算: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现行值)×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进行取值。
2.居住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新建工业厂房
新建工业厂房应满足光伏安装的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
另外,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结合本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推动编制相关技术标准、导则及图集,形成完善的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建筑光伏一体化新型高效集成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光伏建筑一体化全过程建设技术体系并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为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日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均应执行本意见。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本市碳达峰总体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现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