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 讯】6月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指出,明确可以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文件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hdhys_tsyt@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目前,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用海、养殖用海、温(冷)排水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等在实践中均存在立体交叉使用的情况。沿海不少地方针对不同类型用海活动,开展了海域立体设权管理,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部分省份已制定出台了海域立体设权的政策文件,奠定了一定工作基础。为积极稳妥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亟需在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就立体设权工作总体要求、可否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空间规划管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项目用海审批、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金征收、加强用海监管等八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海域立体设权工作总体要求。具体把握依法依规、稳妥有序;节约集约、生态优先;分类管理、适度兼容等要求。
二是明确可否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填海、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军事用海等特殊用海,不予进行立体设权。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其他用海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设权。
三是加强空间规划对立体设权用海的引导和约束。各地在编制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中,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并在海洋功能分区中予以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海洋功能立体分区。立体设权的用海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海域功能,原则上不能影响海域基本功能的发挥。
四是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对立体设权的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中要重点关注立体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性,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划分,空间范围、用海年限界定的合理性,明确宗海平面界址和高程、空间分层等信息。
五是规范立体设权项目用海审批。在审查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使用的,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在审查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不同用海主体,同步实施进行立体开发的,应确保用海主体协商一致。
六是做好立体设权海域的不动产登记。明确了申请人在办理海域立体设权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具体材料。在已确权登记的海域进行立体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七是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立体设权的用海项目,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设权需完善空间范围信息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八是加强立体设权项目用海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监管,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