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 讯】4月26日,阳泉能源局公示《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离地面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5米、高于灌木林最高点1米。
不得种植经济价值相对较低的作物,光伏复合项目农业年收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最低收益,努力实现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和企业效益共赢。
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市委“14510”总体思路和部署,我局联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4月26日——2023年4月28日。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我单位反映。
受理电话:0353-5615521
来信地址及邮编:山西省阳泉市泉中路248号045000
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光伏产业和农业、林业等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要求,结合我市光伏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认定标准
(一)项目单位编制方案。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按照建设要求,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报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备案。
(二)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由县级农业、林业等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分别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生态安全等相关意见后实施。审核意见应明确光伏方阵架设高度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建设要求
(一)项目选址要求。
光伏复合项目符合本地区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铺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二)光伏项目建设要求。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离地面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5米、高于灌木林最高点1米。
支架形式可根据太阳能资源条件、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设计,鼓励使用跟踪轴支架系统;与温室结合的农光互补参照相关光伏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大田作业、鱼塘养殖宜采用单柱形式。
光伏板阵列桩基间距应满足大中型农机进场作业和农作物生长的光照、空间需求。
光伏复合项目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三)农业、林业生产要求。
鼓励各类光伏复合项目种植经济作物,建设设施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开展水土保持,配合植树造林,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不得种植经济价值相对较低的作物,光伏复合项目农业年收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最低收益,努力实现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和企业效益共赢。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保护主体责任。
强化土地使用权人的保护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影响谁恢复,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鼓励项目单位在建设光伏设施的同时,因地制宜在山体背阴、道路两侧以及项目区空闲地开展造林绿化,全面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二)强化协同监管。
县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光伏复合项目的巡查指导,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联合监管。对违反政策影响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的,要及时制止、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通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能源部门严肃处置。
光伏复合项目建成后,县级能源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照土地复合利用方案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三)完善退出机制。
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有关情况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光伏复合项目退出时,项目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责令整改纠正,确保农用地面积质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