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统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国际能源网(微信公众号:inencom)了解到,能源消费总量是一定时期内全国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是观察能源消费水平、构成和增长速度的总量指标。我国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源于2013年,而最早则是十八大”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
2013年1月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要求,全国能源系统要立足国内、把握趋势,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转变能源发展方式,不失时机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
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第23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国角"能效边会上,国家发改委提出2030年,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0亿吨标煤以内。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52.4亿吨标准煤,比2012年增长30.4%。
虽然这一数字已经低于60亿吨标准煤,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能源需求量依然处在不断上涨的态势,未来能否持续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住还不能下定论。
尽管如此,国家发改委在近期依然连续出台关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排除政策,一个是2022年11月1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这份文件将“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列入其中,另一份就是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了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不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虽然我国面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压力,但却放开了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的能源消费量,这样做的目的何在?
国际能源网(微信公众号:inencom)认为,放开原料用能,是因为对煤的不同利用形式产生的二氧化碳的量是截然不同的,煤用于燃烧与煤用于煤化工,后者产生的碳排放量甚至只有前者的五分之一,而从节能降碳的角度讲,我国是鼓励将煤炭作为原料利用而不是作为燃料利用的。所以,在原料端,国家将其排除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之外。
对于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因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减少发电领域的碳排放量,鼓励我国率先在电力系统实现“碳中和”。一些地方可能会为了满足当地经济的发展,扩大能源消费量,但这部分扩大的能源消费量则需要风电、光伏、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来提供,这样就会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和发电占比,对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大有裨益。
有人会因此担心如此规划会影响我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目标,但国际能源网(微信公众号:inencom)了解到,国家预留少量能耗指标,这部分指标实际是为可再生能源和其他重大项目预留的。因此不必担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会因为排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而无法满足预期。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
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2〕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
(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二)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二、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
(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核算体系
(一)夯实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基础。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省内和省间交易、消费和结算等数据的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
(二)开展国家与地方层面数据核算。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数据核算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四、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一)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
(二)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确定的节能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新增可再生能源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规范数据报送与核算。每年1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月底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各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二)切实加强绿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绿证交易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机制与核算体系,健全可再生能源电量认定与统计支撑体系。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可再生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坚决杜绝数据造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