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宁夏发改委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文件针对宁夏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电站提出了有关要求。
根据文件,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具体包含光伏发电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的制定和实施,各市制定相关规划并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分配管理,确定并下达各市及宁东的年度集中式光伏竞争配置规模。
各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年度集中式光伏发电竞争性配置相关要求及下达确定的属地开发规模,牵头开展本地拟申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评审筛选及排序工作,各市及宁东报送规模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属地的年度开发规模,超出规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文件严格强调,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
此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企业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投资企业不得擅自转让项目股权。
文件指出,鼓励“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鼓励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区,实现土地综合利用或土地治理,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间。
要提升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电力消纳能力,光伏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空气压缩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