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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两个细则”意见稿:风光并网主体在电网安全受到影响时应参与系统调峰

日期:2022-10-24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2
10/2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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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电站 新能源消纳 并网逆变器

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征求西藏 “两个细则”意见的函。细则中指出:地两级调度机构装机容量20兆瓦及以上的直调发电厂(不含火电、燃机、燃油机组、自备电 厂),以及装机容量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光伏、光热、光储、风电电站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的电力辅助服务管理。

电网公司所属电厂所有机组同等参与提供辅助服务,不参与结算。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导致解列的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不得擅自启动并网,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擅自并网的,每次按照全场(站)额定容量×5 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功率预测结果按日进行统计、考核,发电受限时段、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同意的功率预测相关系统检修期间功率预测结果不计入考核。

光伏、风电等并网主体在电网安全受到影响时,应参与系统调峰。

风电场风电机组、光伏电站并网逆变器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9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 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5至1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征求西藏 “两个细则”意见的函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西藏分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西藏分公司、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和新能源西藏分公司、西藏旁多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藏区调及地调各有关并网主体:

根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有关文件,并结合西藏“两个细则”模拟试运行的情况,我局组织对西藏“两个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电力企业的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传    真:027-88717610

邮    箱:schzj@nea.gov.cn。

附件:1.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西藏“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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