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财政部官网正式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本次下达总计新能源补贴资金27.5496亿元。其中,风电14.7061亿元、光伏12.545亿元、生物质2890万元。
2022年补贴资金共下达两批,本次共下达补贴资金27.5496亿元,之前已下达39.645亿元,累计下达67.194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两次下达的均是地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国家电网与南方电网范围内的补贴另外单独下达,一般不公开发布。
此前,202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彼时的通知显示,下达总计新能源补贴资金38.7亿元,其中,风电15.5亿元、光伏22.8亿元、生物质3824万元。彼时的详细下发金额如下表:
此次通知延续了第一批通知的要求: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优先足额拨付国家光伏扶贫项目、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2年底;优先足额拨付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项目至2021年底;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1年底;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和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对于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另外,电网企业在拨付单个项目补贴资金时,不得超过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合理利用小时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补贴资金不包含下达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资金。
“两网”的补贴资金未公开发布,但通过去年年底国网的公开数据可见一斑:2021年,财政部共下达国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7,610,073万元,其中:风力发电2,634,613万元、太阳能发电4,527,188万元、生物质能发电448,272万元。
目前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始于2011年。是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用于以下补助:一是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二是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三是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近年来,为满足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需求,我国曾多次上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如:2011年11月底财综〔2011〕115号文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0.8分/千瓦时;2013年8月底发改价格〔2013〕1651号文印发,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2016年1月财税〔2016〕4号文印发,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补贴流程也在日益规范,从而更加高效。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财建〔2012〕102号同时废止。新下发的政策文件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的管理模式、补贴顺序、补贴上限、补贴计算方法和补贴范围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从而提高了补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