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用地 渔光互补项目被拆
关于光伏用地,有一定特殊性,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一般会架空布设,一般不会改变原土地用途,特别适合复合用地,比如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或者在建筑物顶部架设等,往往是复合用地,既不改变原有用途,还可以提高土地复合利用率和产出效率。
对于光伏用地政策,散见在相关文件中:
1.用地政策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明确: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2.光伏用地新规 |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出台光伏扶贫和光伏发电用地新规中明确: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其中,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4.国办转发新能源发展实施方案:保障合理空间需求(完善用地管制规则、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明确:
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础上,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
5.《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2022.5.24)明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进行房屋、城市和风光电项目建设。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总投资75亿元、规划建设1000MW的江苏泗洪“渔光互补”项目,是水上光伏发电、水下渔业养殖、岸上风力发电的立体经营模式,作为2017年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光伏发电领跑项目,已经办理了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且在2022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第三批)》中被推荐为“光伏+节地技术”典型案例,因未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而被要求拆除,且已经开始拆除。
该咋说呢?似有荒唐、遗憾、浪费...不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