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浙江省浦江县再次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浦江县整县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这一版意见稿是在此前7月29日发布的一版上进行了修改。该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
根据光伏們查询,这一版中,浙江浦江县主要删去了“每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的制造业投资项目,换取10万KW(左右)的光伏开发资源,在光伏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或由产业投资商自行换取开发光伏资源的,可适当降低项目投资标准并同比例降低光伏资源配置”等要求,并改为“县级光伏开发资源库向所有潜在的投资运营商公开,投资商遴选办法另行制订实施细则。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参股支持光伏资源开发运营”。
还删去了“建议选择由浦江开发区下属国有公司投资或合资企业优先承建,其他区域鼓励选择浙江省推荐参与整县推进光伏投资建设企业以及企业名单”,改为“自主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除此之外,在财政政策激励方面做了调整,由原来的“林光、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复合电站,按20元/KW的标准折算成光伏开发项目股本,奖励给各乡镇的农村集体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享受相应的分红收益”改为“建设林光、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复合电站的,对属地给予10元/KW的工作经费”。
对由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统筹推进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依然保持不变,给予10元/KW的工作经费。
具体的调整细节详见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