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消纳能力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关键在于电网接入、调峰和储能。在双碳目标指引下,可再生能源装机发电占比快速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不足、调节能力不够等短板问题愈发突出,为保障可再生能源的顺利并网以及电网的稳定运行,提升消纳能力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而解决消纳问题的关键在于电网接入、调峰和储能。
电网承担新能源消纳主体责任,超过保障性并网规模部分,发电企业可通过自建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2021年8月10日,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强调引导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通知提出,电网企业要承担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责任,超过保障性并网规模部分,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储能或调峰资源增加并网规模。除自建外,也允许发电企业通过向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及开展灵活性改造的火电等市场主体购买调峰能力,实现多渠道增加调峰资源,提升并网规模。
超过保障性并网部分发电容量按照15%的比例(时长4小时)配建/购买调峰能力,配建比例超过20%的电站享受优先并网,激发发电企业新能源装机、储能配置积极性。针对自建/购买储能与调峰资源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保障性并网规模以外的发电容量需按照15%的挂钩比例(时长4小时)配建或购买调峰能力,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进行配建的可享受优先并网。该挂钩比例将在2022年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各省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挂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目前,在新疆、青海、山东、陕西、湖南等10多个省份,已相继发布新能源发电项目强制配置储能的政策,配置比例在5%~20%,备电时长在1h~2h。此次储能配置政策进一步将备电时长提升至4h,辐射范围扩展至全国范围内的新能源电站(超出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容量),在经济性有保证的前提下,有望进一步激发发电企业新能源装机与储能配置的积极性。
进一步完善调峰资源交易机制,允许在省内统筹调峰资源指标的交易,提升储能配置灵活性。通知规定,自建或合建调峰资源的企业,如果当年配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低于规定比例,将不允许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但可通过市场化交易给其他发电企业。同时,为切实保证新增调峰能力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调峰资源指标在交易过程中,均需要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统筹。储能交易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望提升储能配置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