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 讯】8月3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电能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
安装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收取电费。
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
通知还提出,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来源:新疆自治区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