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电网2020~2022年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青海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决定取消现行青海电网对高耗能等行业优待类电价,调整后的青海电网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为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支持三江源清洁供暖,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决定降低三江源居民采暖电价。对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含21市县1乡)执行阶梯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当地规定的供暖期内第二档、第三档用电价格调整为0.25元/千瓦时(详见附件3),合表用户在当地规定的供暖期用电价格调整为0.30元/千瓦时。
三、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四、为改善生态环境,支持荒山绿化,保护林草资源,决定适当降低全省高扬程提灌电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五、本通知所附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相关电价降价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全部传导到位。电网企业要做好对用户的政策告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降价政策,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附件:1.青海电网销售电价表
2.青海电网2021~2022年输配电价表
3.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执行说明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联系人:张德宏;联系电话:6305741)
附件:附件一
附件:附件二
附件:附件三
附件3
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执行说明
一、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执行。
二、销售电价中所含政府基(资)金、附加如下:
(1)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125分。
(2)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下同)用电价格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14分。
(3)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其他用电1.9分。
三、峰谷时段的划分:
每天用电时间分为高峰、低谷、平段三个时段,每个时段各为8小时。即:高峰:9:00-12:00 18:00-23:00
低谷:0:00-8:00 其余时间为平段。
四、对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不执行两部制电价,按100千伏安以下用户用电价格执行。
五、对三江源地区(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囊谦县、玉树市,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同德县,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河南县,海西藏族蒙古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管辖的唐古拉山乡,共21市县1乡)执行阶梯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当地规定的供暖期内,第二档、第三档用电价格按照0.25元/千瓦时执行,合表用户按照0.30元/千瓦时执行。其他地区居民用户仍然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2〕852号)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895号)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