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 讯】10月29日,安徽省蚌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发布《蚌埠市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产品在建筑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同时废止《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产品在蚌埠市区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方案》(建政秘[2019]127号)、《关于加强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产品在保障性住房上推广应用的通知》、《关于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产品在市区商品住宅工程试点应用的通知》。
《方案》指出,其推广应用范围为:
(一)新建民用建筑大力推广应用。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首层占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依法依规同步规划设计安装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
(二)新建工业建筑原则上推广应用。新建工业、仓储类建筑可同步规划设计安装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
(三)在建建筑可变更设计应用。在建工程项目条件具备的,可变更原设计可再生能源类型,设计选用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
(四)在既有建筑上应用。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条件具备的,应采用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等措施进行节能改造,其他既有建筑具备薄膜太阳能发电系统应用条件的能改则改。
其建筑应用规模为:
(一)新建居住建筑应用规模。4层(含4层)以下集中设计应用薄膜太阳能发电组件面积应不少于屋顶面积的35%;5-11层按全部住户数计算、12层及以上按12层住户数计算,一户按照不少于3平方米计算和集中设计薄膜太阳能组件应用面积。
(二)新建公共建筑应用规模。无玻璃幕墙的公共建筑,设计应用薄膜太阳能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屋顶面积的35%;有玻璃幕墙的公共建筑,设计应用薄膜太阳能发电组件面积应不少于屋顶面积的35%与南、东、西三向幕墙面积的30%之和。
(三)新建工业建筑应用规模。新建工业建筑根据项目用电消纳等情况,确定设计应用薄膜太阳能发电组件面积。
(四)既有建筑应用规模。既有建筑结合项目荷载和用电消纳等情况,确定设计应用薄膜太阳能发电组件面积。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