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该文件规定,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为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分别为承担与其年售电量/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0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需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省能源局、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政策文件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