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文如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 1月2日裁定受理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3月16日前,向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4,联系电话:0574-87817121,蒋美美;0574-87817122,王婉晴)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020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