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池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精准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效益,带动贫困户脱贫,增加村集体收入,实现贫困户和村集体收益合理分配,根据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20〕117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池县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设立专户,具体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结转工作。
第四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户用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归关联贫困户所有。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由县供电公司按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
(一)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由县供电公司结转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专户。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转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专户,后续补贴资金按月结转。
(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由县供电公司结转到对应贫困户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由县供电公司于次年三月底前结转到对应贫困户专户。
第六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应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实际电站确权比例分配。结转机构在电站总收益中除支付土地流转费、增值税及附加税等费用外,核算不高于10%的运行管理费(用于网络传输费、电站自用电费、人员工资、维护管理等),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确权的56个贫困村。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受益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贫困户所属贫困村村集体。对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扩大受益覆盖面,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部分光伏扶贫收益较多的贫困村,经村两委、驻村帮扶干部集体研究,受益对象可适当延伸至边缘易致贫户。
第八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关联的5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集体根据光伏发电预期收益测算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规范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式和使用计划。村委会依据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对确定的收益分配对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资金用途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各村委会在年度结束时,公示本村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备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归贫困户个人所有。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归贫困村村集体经济,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扶贫奖励补助等,促进贫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收入。收益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差异化补助和奖励政策,不搞平均主义,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工资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方面的支出。具体收益分配包括三个方面: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确定村级道路维护员、环境保洁员、安全监管员、电站管护员、水政管理员、照料护理员(无亲属照料的孤寡老人及无行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等。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参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每年6000元左右。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主要用于解决群众反映迫切、资金需求量较小、受益面广、群众参与度高、难以立项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村内水、电、路、网等公共服务设施维修建设等。
(三)村集体资金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主要用于爱心帮扶、脱贫示范、环境保护、孝善敬老、移风易俗带头人等奖励补助。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的选聘由村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确定后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定,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参与议事讨论和加强指导,不得 “虚设”公益性岗位,防止一发了之。
第十一条 受益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受益期限根据贫困户家庭收入,原则上每个贫困户受益时间不得超过3年,受益贫困户的纳入和退出由所属村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确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各相关乡镇及村集体具体承担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使用、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工作。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指导各村集体建立光伏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和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使用台账。光伏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光伏扶贫电站确权村数、确权规模、确权时间等;收益分配使用台账要归档整理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公益性岗位合同、“四议两公开” 及乡镇审核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通过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对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委托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电量、电费、电站收益和关联户收益分配数据同步上传至监测系统。县供电公司按月精准录入电站发电量、电费、补贴、收益分配等数据,各关联贫困村按月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及时转拨国家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等,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发挥光伏扶贫效益。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建立部门监管、专业运维、日常管护“三位一体”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维护监管工作,依托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加强对运维单位的监管。
第十七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建成后的前5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施工企业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和甘肃宏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专业运行维护。在运维过程中,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聘用专业人员提前跟班工作,协助开展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的日常管护主体为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电站所在乡镇及所属村集体积极配合,具体负责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的光伏板清理、场地除草、场站设施看护等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九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专业运行维护及管护主体为电站受益贫困户,谁受益谁管理谁维护。
第二十条 县供电公司对电站线路出现的故障应及时维修到位。并安排专人对电站和辅助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县扶贫办反馈,并将发现的问题协助运营单位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池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华政办发〔2019〕126号)同时废止。